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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24.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
1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4-2017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提升《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企管〔2016〕650号之国网(物资/2)122-2016)有关要求的操作性,提高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公司各级控股、参股单位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工作参照执行。对于境外投资、境外承包等项目,在境内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本细则,在境外开展采购活动的执行所在地相关规定。第三条非招标方式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流程见附件1)。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公开和邀请两种形式。第四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包括编制非招标方式采购方案或采购文件要点、起草和发售采购文2件、安排采购谈判会议、联系供应(服务)商、协调组织技术和商务谈判、收集整理归档采购资料等相关工作。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施。凡具备在平台上实施条件的单位一律在线上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线下实施。第七条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本细则中涉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和内容,由采购人负责承担和办理。第八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涉及相关各方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各类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条件,符合《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其他依法合规情形。第二章采购前期准备第十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依据非招标方式采购批次计划时间安排,填写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单(格式见附件2),并提报非招标方式采购申请和经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对非招标方式采购需求及采购方式选择理由进行审核,并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审批。实施授权采购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被授权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3第十一条公司总部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采购需求计划并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应当事先就采购项目技术上的专有性、必要性及采购方式选择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会签国网物资部和法律部,报请公司分管业务和招投标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总部对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总部投资或管理的项目、各单位工程、服务类项目或非常规物资采购,项目管理部门需提出相关标包划分、资质业绩条件、评审标准、拟邀请供应(服务)商名单(若采用邀请方式)、技术质量标准等意见(格式见附件3),并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审定。第十三条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招标代理机构依据采购文件范本和技术规范书编制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内容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采购须知: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标的、数量及其它简介内容;采购方式、采购物料清单;采购流程;供应(服务)商首次提交应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采购日程安排及程序;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二)供应(服务)商资质业绩条件及采购公告或邀请;(三)技术规范书及合同条款;(四)对供应(服务)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五)评审成交标准和方法;(六)供应(服务)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应答文件编制要求;4(七)其他需说明的事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的标准文本。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采购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可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采购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第十四条采购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及采购人实际需求制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性待遇。第十五条采购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一)招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法律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商务部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范围的合规性、采购规则设置的合理性,技术部分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一致性、技术条件和参数的合理性、采购组件材料(附件)配置的准确性;(二)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听取各审查小组关于采购文件审查情况的汇报,指导监督采购文件审查工作,协调解决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纪要(格式见附件4),并编制完整的采购文件和采购文件审查要点(格式见附件5),审查纪要内容包括审查时间、参会部门(单位)及人员、采购计划和文件审查意见、采购规则调整原因等事项。采购文件审查要点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标包划分、资质业绩要求、评审标准、采购计划安排等事项。采购文件、采5购文件审查要点经采购工作小组、项目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审核确认,由招投标管理部门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形成采购文件审批单(格式见附件6),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采购邀请;(四)采购文件审查时,应同步审查评标专家库是否具备满足采购项目需要的采购专业和专家数量。若不满足,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审查会期间提出评审专家专业技术要求,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各单位统一推荐专家入库。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发售的相关规定。(一)对于采用公开方式开展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应在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等媒介上发布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方式开展的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邀请供应(服务)商名单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方可发出采购邀请函;(二)对于采用邀请方式开展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拟邀请的供应(服务)商应为2个以上(含本数);对于询价采购,拟邀请的供应商应为3个以上(含本数)。根据采购货物(服务)的特点和对供应(服务)商的要求,拟邀请的供应(服务)商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书面推荐,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后,向供应(服务)商发出邀请函;(三)采购文件发售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满足供应(服务)商编制应答文件、做好谈判准备的需要。对于公开竞争性谈判6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三日,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应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七日。对于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应不少于两日,自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应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四日。第十七条采购文件获取。采购公告发布(邀请函发出)后,供应(服务)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采购文件购买手续。在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的非招标方式采购项目,供应(服务)商在电子商务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第十八条采购文件澄清和修改。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的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应答文件编制的,对于公开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在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四日前,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不足四日的,应顺延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对于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的项目,应在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两日前,通知所有采购文件买受供应(服务)商,不足两日的,应顺延首次提交应答文件截止之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发布之前,应由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格式见附件7);澄清或者修改的技术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澄清或者修改的商务部分,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法7律部门审核确认。第三章采购工作流程第十九条非招标方式采购活动评审委员会组建要求。(一)评审委员会由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代表以及相应专业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并以书面文件形式由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二)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的评审专家应占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单一来源采购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可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择优推荐熟悉项目情况的人员担任;(三)根据项目情况,确需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推荐人员参与评审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由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单位填写评审人员推荐表(格式见附件8),签字盖章后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四)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进入评审小组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可以采购人委托的代表身份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听取各评审小组的汇报,参与评审过程中的澄清、否决应答等事项决策;(五)在评审前第三日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成评审专家抽取方案的编制工作,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完成评审专家抽8取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评审专家的抽取应按照审核后的抽取方案进行,并在评审前三日内开始执行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六)专家通知原则上采用短信系统通知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在不具备短信系统通知功能或短信系统出现故障时,可采用邮件、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参加评审的专家全部由招标代理机构通知,通知时应对评审项目保密。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应设立法律保障组和监督组。(一)法律保障组由法律部门组建,负责对评审过程中的澄清问题、否决应答进行法律审核,并就评审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二)监督组由监察部门组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对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现场视情况设秘书组、会务组等服务小组。(一)秘书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承担整个评审过程的协调组织及事务性工作;(二)会务组由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负责评审期间的后勤服务、车辆调度、各类文件资料的运送保管等事宜;并且协调评审场所,做好评审期间的有关隔离、保密措施。第二十二条评审工作场所有关要求。(一)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公司系统内部场所开展;(二)在评审期间,与评审无关的通讯和网络设施应彻底关闭。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做好评审用计算机等设备的安9装调试和安全测试工作;(三)谈判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合理设置谈判室和供应(服务)商等候区,保障谈判工作有序进行。第二十三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服务)商的应答文件,做好应答文件接收记录(格式见附件9),对于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密封要求提交的应答文件不予受理。监督组人员应对应答文件接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四条邀请竞争性谈判中,参与应答的供应(服务)商仅为1家时,应终止本次谈判活动。公开竞争性谈判中,应答供应(服务)商仅为1家时,对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可转为单一来源的项目,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流程进行采购;未明确可转为单一来源的项目,应终止本次谈判活动。第二十五条在询价采购活动中,如应答人不足3家,询价评审委员会可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对于采购文件中明确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的,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应答人为2家时,在不违反公平、公正及竞争原则的前提下,询价评审委员会可继续按照原程序进行询价活动;(二)应答人仅为1家时,可终止本次询价采购活动,按照单一来源采购工作流程进行采购。第二十六条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并签订《国家电网公司廉洁保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0)。评审期间由监督组集中保管参会人员通讯工10具、计算机及数码设备等。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评审场所,确需离开的,应向监督组履行请假手续后离开,不再进入评审场所。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评审准备会议,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法律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宣读评审委员会组建文件,宣布评审工作纪律,提出评审流程各项工作环节及相应的进度要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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