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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塔瓦库勒乡“三老”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是党在农村工作的骨干,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对农村“三老”人员生活上厚养、政治上厚待、去世后厚葬,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使他们发挥余热,更好的爱护和关心他们,保证全面落实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根据县委组织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农村“三老”人员的审定第二条:评定“三老”人员的政治条件(一)忠诚于党的事业,热爱祖国,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等重大政治斗争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二)能够与县委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和支持县委和乡(镇)场党委的各项重大工作部署和决策,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村(队)两委开展工作。(三)遵守国家法律,教育约束亲属不做违法违纪的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提倡和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不信仰宗教,不参与宗教活动。(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参加党的生活,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五)遵守村规民约,带头参加农村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化解邻里纠纷,坚决抵制歪风邪气。第三条:评定“三老”人员的基本条件老干部连续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大队长)满6年以上,或累计担任以上职务满10年以上,年满60周岁以上已退离工作岗位的人员。老党员:具有20年以上党龄,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党员。老模范:曾被地州级(含地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劳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动模范”、“民族团结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支部书记”等荣誉称号,现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牧民。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队)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填写《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盖章后呈报乡(镇)场党委,乡(镇)场党委审核盖章后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对当年符合条件新增的“三老”人员,乡(镇)场党委必须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将证明“三老”人员基本条件的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本、荣誉证书等有效证件(原件),报县委组织部审批。第五条:国营农牧场并乡镇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享受“三老”人员财政生活补贴待遇。原享受自治区财政生活补贴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县“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但在落实政治待遇上应与其他符合自治区“三老”人员条件的人员同等对待。第三章取消农村“三老”人员资格的条件及程序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老”人员资格将被取消或暂停发放生活补助,不能姑息迁就。(一)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查处的。(二)丧失共产主义信念,搞封建迷信活动,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三)受开除党籍和撤职处分的,或已自行退党、劝退或除名的,或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不交纳党费,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四)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无正当理由不支持或抵触村“两委”正常开展工作,如:在选举过程中,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打击报复等,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恶劣后果的。(五)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六)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七)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刑事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八)拒不履行第五章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七条:“三老”人员因上述第六条原因被取消待遇资格,应按照以下程序做好上报工作。(一)由所在村(队)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经村(队)两委班子成员多次谈话教育,仍不悔改的,经集体研究后,出具情况报告,上报乡(镇)场党委。(二)由乡(镇)场党委根据村(队)“两委”上报情况,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经乡(镇)场党委主要领导与其谈话,仍无转化效果的,经乡(镇)场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后,将取消或暂停发放生活补助决定(决定必须明确党委会研究日期、原因、谈话教育过程、暂缓期限等)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委组织部。(三)县委组织部根据乡(镇)场党委上报文件,最后审定。第四章农村“三老”人员享有的权利第八条:“三老”人员享有的政治待遇包括以下两方面:(一)列席乡镇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对乡村重要工作的部署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的研究及组织实施;领取《“三老”人员荣誉证书》。(二)接受党的教育,参加党的生活;向党负责揭发、检举党组织和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第九条:“三老”人员享有的生活待遇:(一)对符合自治区农村“三老”人员条件的按月或按季度发放生活补贴。新增“三老”人员从符合规定条件的次月计发生活补助,去世“三老”人员从死亡日期的次月不再发放生活补助。(二)凡同时具备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双重条件或三重身分的人员,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生活待遇,不得同时享受双重、三重或多级生活补贴。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五章农村“三老”人员履行的义务第十条:“三老”人员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支持县、乡、村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主动帮助县、乡、村党组织在群众中做好各项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带领农牧民群众致富,主动发挥余热,在生产、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家人和亲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及时参加乡(镇)场和村队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讨论事项。(四)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镇)场和村(队)党组织反映本村(队)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五)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第六章农村“三老”人员的教育管理第十一条:(一)乡(镇)场党委、村(队)党支部要把农村“三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和解决“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列为党建目标管理和实施“得民心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农村“三老”人员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征求对农村“三老”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增强“三老”人员政治荣誉感。定期向农村“三老”人员传达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逢重大节日,对农村“三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乡(镇)场党委和村(队)党支部发动共、青、妇等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为农村“三老”人员送温暖活动;乡(镇)场党委和村(队)党支部在确定生活补助费集中发放之日时,可利用党员组织活动日,扩大党的影响面,体现党组织的关怀。(三)村(队)党支部要定期对身体不适难以参加组织活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动的老党员,采取上门送学或以其它方式传达有关政策精神,听取老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四)乡(镇)场党委要有计划地组织农村“三老”人员代表外出参观学习,提高他们参与政务、村务的工作热情。(五)积极鼓励农村“三老”人员参与村级经济发展规划、村队干部考核和“一事一议”等重大决策研究及组织实施;对有一技之长、身体状况允许的农村“三老”人员,可聘请担任村顾问。对主动参与村里工作的或聘请担任村顾问的农村“三老”人员,在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场党委和村(队)党支部在每年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要给予表彰奖励。(六)要注意发挥“三老”人员在家庭教育和青少年教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聘请农村“三老”人员作为村里的民事调解员和学校的政治辅导员,经常性地向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开展家庭美德教育、社会公德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邻里群众和下一代。第十二条:(一)对未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老”人员,有条件的可给他们划拨适当的耕地、果园、牲畜,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收回。乡镇涉农部门和村委会也要为其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农户小额贷款、扶贫项目等方面要优先扶持和帮助“三老”人员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二)农村“三老”人员因病住院或在家长期卧床不起,村队党支部干部要及时去医院或家中探视。对病情严重或因病长期卧床不起的农村“三老”人员,村(队)党支部要向乡(镇)场党委报告“三老”人员病情,乡(镇)场党委领导一同前往探视。对社会有重大贡献的、因病住院或长期卧床不起的“三老”人员,县委组织部领导和乡(镇)场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前去探视。(三)乡(镇)场、村(队)对不完全符合自治区生活补贴标准,但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村老人可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自行确定发放补贴范围,自行解决补贴资金。按照宜农则农、宜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宜贸则贸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三老”人员养老补贴生产基地,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第七章农村“三老”人员丧葬事宜的管理第十三条:乡(镇)场党委、村(队)党支部要从讲政治高度,妥善处理去世农村“三老”人员的丧葬事宜。乡(镇)场党委和村(队)党支部要分别成立农村“三老”人员丧葬管理领导小组,乡(镇)场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场党委主要成员和党建、宗教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村(队)领导小组成员由村(队)党支部、村委会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村(队)领导小组在乡(镇)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村(队)“三老”人员的丧葬管理。第十四条: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由村(队)党支部向乡(镇)场“三老”人员丧葬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乡(镇)场领导小组对丧葬事宜做好安排,并立即向县委组织部报告备案。第十五条:“三老”人员去世后,乡(镇)场、村(队)两级应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安排好丧葬事宜。同时,也要正确把握民族风俗习惯和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一)“三老”人员去世后,应举行悼念仪式,乡(镇)场“三老”人员丧葬管理领导小组准备悼词,并安排村领导小组做好有关准备工作,悼念仪式由村队“三老”人员丧葬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致悼词,对死者进行公正评价,所在村的党员、干部、群众及宗教人士都应参加悼念仪式;(二)去世“三老”人员的葬礼活动按民族风俗习惯进行。由乡(镇)场“三老”人员丧葬管理领导小组指定当地或本村(队)宗教威望最高的爱国宗教人士为去世的“三老”人员主持安葬活动。整个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有损于党和政府以及“三老”人员声誉的言论和行为。对利用“三老”人员葬礼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要严厉查处。(三)乡(镇)场、村(队)“三老”人员丧葬管理领导小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组的负责人,事先要到去世“三老”人员的家中对其亲属子女进行慰问,并认真征求其亲属对死者后事的处理意见,妥善办理好丧葬事宜。第十六条:“三老”人员去世后,一次性发放不少于500元的丧葬费。第十七条:农村“三老”人员去世后,每逢节日,乡(镇)场、村(队)党组织有关领导要对其生活困难家属进行慰问,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第八章农村“三老”人员的考核第十八条:各乡(镇)场、村(队)党支部每年底要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三章第六条和第五章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第十九条: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发放生活补助或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第九章农村“三老”人员建档工作第二十条: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一)乡(镇)场党委“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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