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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车间电动葫芦的使用管理,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提高电动葫芦使用的管理化水平,杜绝因操作失误而造成电动葫芦损坏导致影响设备检修时间,特制定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济三煤矿选煤中心各车间厂房内电动葫芦,手拉葫芦等其他起重器具参照执行本标准。3.电动葫芦的使用3.1电动葫芦应由专人操纵,操作者应了解电动葫芦的结构性能,熟悉安全操作规程。3.2使用前应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然后办理停送电手续后由电工负责送电,现场确认起吊设备的安全性能,机械、钢丝绳、吊钩是否固定牢固、转动部位灵活,电源、接地、按钮、行程开关是否良好且使用灵敏,防脱扣装置、排绳器、限位器、限重装置等应完好,电动机、减速器应无异现象。3.3起重机械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最大起重负荷标识牌,起吊重物时不得超出额定负载,严禁超载使用。3.4操作必须做到“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不吊。(2)超载不吊。(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挂钩不吊。(7)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8)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吊。3.5起吊物体时,请将电动葫芦移动到物体正上方再起吊,严禁斜拉;起吊的物体或吊钩在摇摆状态下,严禁起吊。3.6起吊物上禁止乘人,起吊物下严禁站人。3.7重物下降制动时如发现严重自溜(刹不住)时,严禁断电停车,应一直按着“下降”按钮,使重物按正常下降速度降至地面,再检查电动葫芦。3.8在使用中必须由专门人员定期对电动葫芦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切断主电源,并做好记录。3.9在维修检查前一定要切断电源。3.10电动葫芦应定期检查、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不允许带病作业。3.11不允许将负荷长时间悬吊在空中,以防止机件永久变形及其他事故。3.12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应停在不妨碍正常通行处或指定位置,先取下绳扣,再将吊钩上升到离地面2m以上的高度,将电动葫芦控制手柄放入到制定位置,最后切断总电源,办理停电手续。4.检查与考核4.1发现使用电动葫芦未填写《电动葫芦使用情况登记表》情况的一次考核罚款责任人50元。4.2在使用操作电动葫芦时发现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对责任人考核罚款100元。4.3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电动葫芦损坏,按损坏部件价值的20%考核责任人,连带车间考核损坏部件价值的10%。4.4使用电动葫芦造成安全事故的,按安全事故分析结果处理。4.5电动葫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经确认是维修维护不当造成的,考核设备包机人及相关设备管理责任人。4.6在使用电动葫芦时发现是损坏的,分析损坏原因,如是上次损坏未汇报维修的,对责任人考核罚款100元。4.7在使用完电动葫芦未按规定停电及将电动葫芦停在指定位置的,对责任人考核罚款50元。4.8杜绝电动葫芦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罚款100元。济三煤矿选煤中心2019年11月24日
本文标题:电动葫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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