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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正義論羅爾斯(JohnRawls,1921~2002)•Notable–JusticeasFairness•Ideas–OriginalPosition–VeilofIgnorance–SocialContract立場:自由主義•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個人權利(人身自由、思想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政治參與自由…)–法律主治(公正性與一致性)–人的平等性自由主義–多元寬容:自由主義所預設的社會是一種多元開放的社會.自由主義主張只要一個人的自由不妨礙其他人享有同樣的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應該得到尊重.自由主義–國家中立(國家不得成為任何特定族群、宗教、階級、黨派等所壟斷之統治工具)–理性—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程序羅爾斯正義論•理論重點–正義即公平(JusticeasFairness)․分配公平(DistributiveJustice)•何種分配原則才是對的?–社會成員應該根據什麼原則分配他們所享有的權利、物質方面的報酬,以及他們應有些什麼義務?公平分配兩派不同的主張•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契約主義(Contractarianism)效益主義•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完全決定於該行為實踐的整體結果,是否達成整體效益的最大化。–又稱結果論(Consequentialism),以目的論(teleology)為代表。契約主義•根據行為本身的特質,決定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又稱非結果論(non-consequentialism),以義務論(deontology)為代表。原初立場(OriginalPosition)•提供一個選擇情境並在此情境中呈現一些可能的正義原則,以作為立約者選擇的對象。•可能選擇:–正義二原則–目的論–利己主義–直覺主義無知之幕(VeilofIgnorance)•立約者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社會地位、階級或社會身分–稟賦、能力、體力…•因此無法知道不同的可能選擇對自己的影響羅爾斯正義論•正義即公平→公平的程序決定適當的正義內容–公平的程序:程序沒有對任何一個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完全程序正義(perfectproceduraljustice)•不完全程序正義(imperfectproceduraljustice)•純粹程序正義(pureproceduraljustice)公平的程序•完全程序正義–預設標準–有一可行的程序將預設的標準實現•不完全程序正義–預設標準–不一定有可行的程序將預設的標準實現公平的程序•純粹程序正義–未預設標準–有一可行的程序,執行的結果,就是公平。*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正義二原則一、平等自由權原則二、(1)差異原則(2)機會均等原則
本文标题:罗尔斯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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