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M-第五讲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
第五讲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设立与成立第三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第一节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该法典及以后多数国家颁布的民法典都未给法人下一定义。直到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概念。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担义务,并且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都是法人。”前苏联民法学者据此认为法人具有组织上的统一性、具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流转四个法律特征。《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人虽然通常由自然人组合而成,但它却与它的各自然人相独立,各自有自己的人格。注意例外:个人独资企业则不具有独立的人格。2、独立的财产——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法人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而且独立于自己成员的其他财产,同时也独立于创立人的其他财产。3、独立的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组成法人的成员或创设人对法人的责任不承担责任,法人对他们的债务也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与合伙的主要区别。二、法人责任的无限性与法人成员责任的有限性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拥有独立财产,对其民事活动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与其发起人或成员是彼此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的财产也是分离的,因而他们的责任也是分离的,两者在法律上严格区别,不能互为转移。既然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就应以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法人之所以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实质上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作一般担保的。因此,法人的责任不仅是独立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以其出资于法人的财产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负责,故又称为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严格上说,法人与法人成员作为彼此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债务应各自承担,法人成员对法人债权人所负的有限责任问题无从谈起。法人成员对法人仅有出资义务。只是鉴于法人成员的出资最终被用于法人债务的清偿,才认为法人成员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1、实质要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2、形式要件依《民法通则》等的规定,企业如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通过登记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一部分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只要机关与这类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另一部分事业单位与大多数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法人资格;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只要其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三、法人的分类1.我国对法人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依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可以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其中,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如学校、公立医院等。问题: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所有事业单位的全部拨款均来自于国家拨款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宋庆龄基金会、中国佛教学会。2.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所谓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所谓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注意:◆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资本主义国家把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结果。公法人受公法调整,私法人受私法调整。◆这并不排除公法人有时进行纯民事性质的非公益活动而适用私法,私法人有时进行的非民事性质的活动而适用公法。◆公法人得为法人,应指其涉及私法领域时的主体性的一面,而不指其行使公权力的一面。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又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其划分的标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虽同为私法人,有其共同点,但仍有以下主要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社员权);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行为;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5)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盈利,也可以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分为盈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此外,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在设立、变更、解散等方面均有不同。(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把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如公益法人为公益目的,以经营营利事业为其手段,但不以分配利益于其构成成员为目的的,不妨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的区别(1)目的不同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而公益法人则以公益为目的(2)设立准则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而公益法人则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3)设立程序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而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4)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5)行为能力不同营利法人可从事各种营利性事业;而公益法人则无权从事以向其成员(社员)分配营利为目的的营利性事业,否则将构成违法。3.英美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因为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它们的这类组织是由信托制度代替的,所以不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许多英美学者把法人分为集体法人和独任法人。※集体法人,也称合体法团,是指由多数人组成而可以永久存在的集合体,其性质与大陆法中的社团法人的概念基本相同,商业公司、合作社是最为典型的集体法人;※独任法人,也称单任法团,是指担任特定职务的人由于法律的确认而享有法人资格。这种职务本身具有恒久的存续性,并通过任职者之间的继任实现。独任法人最初多是教会教职人员,如红衣主教、牧师等。此外,根据英国普通法,国王也是独任法人。根据英国制定法,某些政府大臣也属独任法人。第二节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一、法人设立与成立的关系法人的产生,犹如任何事物的诞生一样,其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过孕育阶段,方能脱胎而出。法人的产生要经过设立与成立两个阶段。☆所谓法人的设立是指为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所谓法人的成立是指社会组织历经设立阶段,具备法人条件,进行成立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不经过设立就谈不上成立的问题,因而法人的设立与成立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由于它们是法人产生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而又有如下主要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的性质,均属于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正由于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并不能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可能成立。对发起人和股东资格的限制①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一般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特别授权的例外;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不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否可以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法律规定不明,一般应视为允许。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③股份公司发起人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有住所。④国有独资公司的发起人限于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或《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公司。设立基础:设立某类法人,必须有现行立法已对该类法人加以调整。现行立法没有确认的,设立人不得自行创立一种类型加以设立。设立行为本身合法:即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求资格要件的实现。(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应由法人的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法人的设立(一)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核准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意愿,不必满足任何形式要件,国家不加以任何干涉或限制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即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主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准则主义——也称登记主义,即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具备法定要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严格准则主义——即在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应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强制设立主义——即以法律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的法人组织的原则。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采取强制主义,即依行政命令设立;对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大多采取核准设立主义,即依行政许可设立;对公司法人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设立公司的行业不同,其适用的设立原则是
本文标题:M-第五讲民事主体制度之法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0361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