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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及思考--------------------------------------------------------------------------------作者:区民宗局欧阳和朝共产党员信仰宗教,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里简要回顾一下宗教信仰的社会环境,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广大信教群众过好宗教生活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合法的宗教活动受到法律保护,经批准登记的寺观教堂,在办理危房鉴定和有关审批手续的基础上,进行了拆建,相当一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硬件建设到达了现代化的要求,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得人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人民群众除了满足物质生活需要外,相当一部分是满足文化生活需要,宗教信仰也是文化生活需要的一部分,而且占有很高的比重。我国有1亿人口的信教群众,在全国13亿人口的比例看,所占的比例仅仅是7.69%,而我们瓯海信教群众占的比例高达约38.68%。瓯海属于经济发达地区。近几年来,兴建寺观教堂的风盛行,未经批准,擅自大兴土木。1996年,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反对封建迷信制止非法建造寺观教堂、滥建坟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我区开展了“制非”专项工作,拆除了一批非法建造的寺观教堂,遏制了滥建寺观教堂之风。事隔3年时间,滥建寺观教堂歪风又有蔓延之势。1999年底,温州市开展了“整非”专项工作,这次“整非”专项工作比前一次的“制非”专项工作力度更大,拆除了一大批新建、滥建的寺观教堂。运动轰轰烈烈,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在巩固成果上没有落实有效措施,运动过去了,有些拆除的场所又死灰复燃,部分新建、滥建的场所又有出现。新建和滥建宗教活动场所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存在这种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支持新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虽然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人数没有进行统计,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和碰到党员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班子,的确大有人在。个别党员直接插手新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工作,有的党员在幕后策划,致使“制非”和“整非”的成果难以巩固。存在以上问题,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原因:一、党员信教问题的客观原因有些党员信仰宗教,一开始并非主动到宗教活动场所去信教,而是陪着父母或妻子去,到教堂听讲道,到寺院、宫观去烧香拜佛,久而久之,习惯成自然,无形中成了一名信教徒。有个别老党员,由于生活贫困,本人身体又不好,党组织又缺少关心,这个时候只要基督徒劝他信教,如果立场不坚定,他就会信基督教。我曾经听说,瓯海西部山区原来有一个乡,一位老党员信教,别人问他为什么信教,他说:“信教好啊,教堂有那么多人来看我,送钱送东西给我,身体不好为我祷告”。话虽然只有三言两语,说明党组织的工作做得不到位,一是缺少组织党员学习,二是缺少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关心帮助。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自己不去巩固,不要敌人来攻,恐怕自己也会破了。个别退下来的党员干部,也进入寺院,身披海青,参加佛事和禅修(打坐)活动,与共产党员称号格格不入。老党员为了延年益寿可以搞健身锻炼,但不能从事宗教活动。二、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问题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问题,在道教的宫观反映多一些,强烈一些。不可否认,农村中的党员或党员干部,长期生活在基层,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工作协调能力,他们如果信仰宗教,参加场所的管理工作,有谁会出来反对?如果有反对的话,仅仅是个别宗教活动场所而已。《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举产生,并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班子,由于不够条件,又有宗教事务部门把关,为了应付,竟想出了党员不好成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班子成员,当个顾问总没有问题,变相加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三、党员干部支持新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去年底,我们在宗教工作督查中发现部分镇(街道)滥建、新建庙宇风严重抬头,按照中办厅[1996]38号文件精神,都要坚决无条件拆除。为什么宗教活动场所能在光天化日之下,一砖一瓦地建起来,一是头家当中不少是原任村干部和党员,他们支持和亲自参加,带动了不少群众,这些人一味认为修建庙宇是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群众拥护,政府也拿他们没办法。二是有关部门没有采取有效的办法及时制止。滥建问题不解决好,一方面助长了群众建庙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与党的政策是背道而驰的、严重抵触的。庙宇在建的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建好后,信息反馈到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拆除,村一级首当其冲出面说情,要求保留,镇一级也有压力,怕引发群众闹事等问题。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在建庙萌芽状态,村干部就要及时劝说和制止,如果力度不够,可以向镇(街道)领导汇报,采取行政手段干预。从头家了解的情况看(包括退下来的村干部、党员),不少人是处于所谓的“公心”,采取了中央批评的“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错误做法,认为搞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是一条投资省见效快,活跃地方经济的门路。在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过程中,当地村的每家每户都要出钱,多则仟元,少则五百。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建庙宇家家户户自愿出钱,比收水费电费还方便,个别党员出钱建庙也有很好的表现。针对党员信教和党员干部参与新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党员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等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组织党员学习,坚定理想信念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让每个党员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马克思主义者,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彻底的无神论,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明确不信仰宗教是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中发[1991]6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划清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对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那些参与煽动宗教狂热,支持滥建寺观教堂的要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开除党籍。”通过学习教育,端正每个党员政治信念,不能对共产主义信念产生动摇,否则就动摇了我们事业的根基。要把党员干部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只有同中央保持一致,正面引导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宗教政策,群众也会理解我们。二、党组织要关心帮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党支部要对本支部生活困难的党员进行排队,经常家访,了解他们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要让生活困难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社会上搞光彩事业、扶贫工作,对老党员、老干部进行慰问,也是一项重要工作。镇(街道)每年可以召开一次老党员、老干部座谈会、征求意见,对老党员、老干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妥善解决。我们党是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执政党,党组织关心每一位党员应该比基督教关心每一位教徒更好,做好每一位党员的工作,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三、对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党员和参与、支持新建、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整非”专项工作中,我区对党员信仰宗教和党员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大约有50多人,实际人数应该远远不止这个数字。当然,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和参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党员以及参与、支持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党员,首先党组织应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只要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有悔改之意的,都应该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不接受教育,没有悔改表现的,我行我素,坚持错误的,应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宣传部门,要把《党章》和中共中央关于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有关文件和要求编印成小册子,提供给农村和社区党员阅读学习,使每个党员懂得宗教是有神论,而中国共产党党员是无神论者,有神论和无神论两者是相对立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世界观,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必须是无神论者,没有既信仰宗教,又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党员,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组织部门要及时发现党员信仰宗教问题,采取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真正做到党要管党。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因为宗教比社会的消亡还要久远,我们要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甘南州制定出台《妥善处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暂行办法》为了妥善处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提高广大共产党员的政治素质,坚定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近期,甘南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等精神,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出台了《甘南州妥善处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共7章21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应遵守8条纪律,一是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加入宗教组织,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二是不得成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不得接受宗教组织管理和接受宗教界人士领导;三是不得传播宗教思想,不得加入有宗教背景或宗教色彩的组织;四是不得为修建宗教活动场所募集款物或组织群众义务劳动,党员个人也不得捐款捐物或参加义务劳动;五是不得佩戴有宗教标志或宗教人物图像的饰品,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不准在住宅、办公场所设置佛堂和挂宗教人物图像;六是不得违反政策和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以安排项目或帮助筹资等方式,支持修建宗教建筑物或开展宗教活动,不得违法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建设用地;七是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活动、干预学校教育、干预医疗卫生或干预其他正常的社会公共事业;八是不得参与宗教纠纷,不得煽动宗教狂热,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暂行办法》明确指出,要把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与参加带有一定宗教色彩的民俗和民间活动区别开来,把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与因公务需要参加一些宗教活动区分开来。并提出,处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要遵守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原则。着眼于巩固和扩大党的队伍,把团结、帮助、教育和引导工作放在首位,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无神论教育,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把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不准参加宗教活动的教育纳入“三会一课”制度。二是坚持从严治党原则。对于共产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要严肃党纪,及时妥善处理,信教党员的组织处理,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原则。根据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组织、利用宗教活动违法违纪的程度,以及本人的认识态度与改正表现等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措施处理。《暂行办法》还指出,对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作出组织处理时,必须严格程序,一般要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核实、讨论谈话、处理决定、审核批复、告知本人、立卷归档”七个程序,任何个人无权擅自作出处理,确保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党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把党员是否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纳入“双管双评”制度,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内容,教育和引导党员自觉抵制宗教观念的影响;把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和不准参加宗教活动纳入党员考核制度之内,定期进行考核。要严把党员“入口”关,对申请入党的,应把是否信仰宗教作为组织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其作出明确表态,对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带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员,不能发展入党。各级党委对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地方党组织,要加强具体指导和帮助,对少数软弱涣散、工作不力的党支部领导班子应进行调整,对已经被宗教势力控制的党支部应彻底调整。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决制止少数宗教职业者利用社会、家庭等方面的压力,强迫党员信仰宗教。《甘南州妥善处理共产党员信仰宗
本文标题:党员信仰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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