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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进《民法典》八王恩民棋山镇未成年人相关权益的体现和保护也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部分,《民法典》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究竟有哪些修改和增加,我们借着六一儿童节,继续分享如下:关键词:未成年人、财产权引子:对于未成年人财产权。我是甚有体会。记得大闺女回老家过年,收了人家好多压岁钱。当然,我是至少双倍付出了。于是,我连哄带骗把大闺女压岁钱骗过来,从来没有意识到“这是大闺女的合法财产”,虽然我还是懂法的。权利保护至上。民法典姓“民”,全面保障“民权”,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这次民法典编纂,贯穿着“人民至上”的立法宗旨和“以民为本”的法治思想,不仅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广泛确认了人身权,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同时,这次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就是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使其成为与物权法、合同法等并列的民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也充分体现对人终极关怀的时代要求,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上开创了先例。经典小案例2原告张小某(10周岁)系被继承人程某某的孙女。被告张某某等系程某某的子女、孙子女,均为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程某某生前留下遗嘱,载明其名下两套房产由张小某和程某某的两名子女共同继承,房本写三人名字。程某某于2015年病故后,原、被告就遗嘱的履行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被继承人名下遗产。被告辩称,张小某作为被遗赠人,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指定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视为放弃遗赠,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庭审中,三位遗嘱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程某某所立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遗嘱有效。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受遗赠权。法定代理人在知晓遗赠事实时不作表示的,不能视为未成年孙子女已放弃受遗赠权。庭审中,三位继承人表示同意按份共有两套房屋,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法院判决:遗嘱指定的三位继承人按份共有两套涉案房屋,每人所占份额为三分之一,相关税费按比例承担。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未成年人受遗赠权的典型案例。在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包括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其中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在法定继承人中确定继承人,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选定继承人的为遗赠。未成年人受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态的限制,无法独立行使接受或放弃受遗赠权。为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上述规定中的“赠与”包括遗赠行为。对于未成年孙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程某某无其他债务,遗赠对于未成年人张小某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即使其法定代理人代其作出了放弃遗赠权的表示,该行为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继承产生影响。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释法规则,法定代理人在知晓遗赠事实时不做表示的,更不能视为未成年孙子女已放弃受遗赠权。本案中,法院通过对法律规定的准确分析与适用,依法合理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结束语: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有哪些?(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这部分专供其个人使用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费用构成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合法财4产。(2)、通过劳动、营业所获得的收入。我国法律以16岁为劳动就业、参军的最低年龄,民法将凭劳动收入自食其力的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经济收入受法律保护。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因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而被特定行业、部门招收录用,所获收入理应属于自己。(3)、参加各种竞赛、评选活动,以及因悬赏广告、抽奖、有奖销售等完成规定行为所获得的奖金和奖品。(4)、未成年人在掌握一定知识、技能后,从事文学、艺术创作或者小发明创造而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对相关收益享有财产权。(5)、接受赠与或遗赠的财产。在法律上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6)、继承的财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未成年人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代位继承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并且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即使尚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亦明确遗产分割时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7)、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的财物。(8)、行使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所获的赔偿金,以及行使保险关系中的利益求偿权得到的保险金。(9)、以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投资活动所获的各项收益。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5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赠与、奖励的等方式获得自己的财产。而且,法律并未否定未成年人对自己财物主张所有权。被执行人作为监护人,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只有在不妨碍行使财产使用权的情况下代为保管财产,而不得任意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是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生来具有,不因年龄小而丧失。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独立实施的法律资格。正常人只有到达一定的年龄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和作为公民拥有的财产权利,如通过接受赠与、继承遗产、接受劳动报酬等方式获得财产。但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从保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规定由其人保护他们的财产,待他们成年后再交还给他们。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6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在管理和保护被监护子女的财产时,除了出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合理需要外,不得随意侵犯和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虽然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况下其无法通过进行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而且因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其经济来源比较有限。但是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对于接受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本文标题:走进民法典---未成年人权益(王恩民整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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