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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第二节新闻传播与煽动罪第三节保守国家秘密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一、国际公约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1)《国际新闻自由公约》第一公约:“国际新闻采访及传递公约”第二公约:“国际新闻错误更正权公约”第三公约:“新闻自由公约”(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规定“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若干国家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1)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信息传播自由两者之间,力求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2)一般放弃事前审查而采取事后追惩的方式;(3)更多地倾向于将维护国家安全义务;(4)将对媒体的限制内容规定在明确可控的范围内。三、我国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禁载规定从《宪法》到《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涉及报刊、广播影视、网络、书籍等一切与新闻传播相关的领域。第二节新闻传播与煽动罪一、《刑法》中关于煽动罪的规定与法律责任所谓煽动,即煽惑,鼓动。它是指通过语言、文字公然宣传,或借助于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鼓吹自己的观点,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煽动不同于一般的言论。煽动分裂国家罪(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二、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中涉及“煽动罪”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都规定出版物禁载禁播“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等。三、区分批评建议与煽动性诽谤批评建议权是我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一项民主权利。《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了公民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案例:东突分子热比娅在境外接受采访第三节保守国家秘密一、国家秘密及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应具备三个要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二、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法律责任(1)泄露国家秘密罪(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三、新闻保密制度《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明确指出:“新闻出版的保密工作,坚持贯彻既保守国家秘密又有利于新闻出版工作正常进行的方针。”据此,新闻出版单位有必要实行以下四项保密制度:(1)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2)内参制度(3)批准制度(4)统一发布新闻制度不得公开报道的事项:未公开的党和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活动等信息;不能公开的军事信息;不能公开的科学技术信息;不能公开的外交、外事活动信息;不能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不能公开的追查刑事犯罪信息;不能任意公开的灾情信息。四、媒体泄密的主要表现形式(1)故意泄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机密失控、国家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失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2)过失泄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机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行为。五、信息公开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冲突与平衡现行《保密法》的缺陷使新闻媒体正常的报道工作备受掣肘,新闻工作者有时很难判断哪些信息是秘密而不得公开,哪些不是秘密而应当及时发布。2006年1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公开报道方面揭开了历史的新篇章。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视为向信息公开迈出的一大步。
本文标题:第五讲--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新闻法规-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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