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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员制度安全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股份公司《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安全监督员制度,旨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体制上入手,对驻场监督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工作,发现隐患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停止施工作业,确保监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推进。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项目部。第二章安全监督员任职条件第四条安全监督员必须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符合任用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二)应具有3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业绩突出;(三)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四)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政策知识水平。(五)通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C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等。第三章安全监督员工作职责第五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第六条对负责的受监工程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对辖区内的违规、违法建设工程巡检发现后采取措施并写出情况说明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第八条受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第九条编制受监工程安全监督方案,并及时向建设各方主体进行监督计划交底,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检查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施工规程的执行。第十一条参加定期安全大检查和日常的抽巡检工作,对受监工程实施差异化管理,但每个建设项目每月巡检不应少于一次。对在建工程的阶段性评价或安全评估进行抽查抽检。第十二条在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签发限时整改记录单,施工单位自行整改落实建设、监理单位督促落实整改到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要求立即停止违章作业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局部停工整改时,应报站长批准同意后实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第十三条辨识受监工程重大危险源,督促其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督需要专家论证的各专项方案。第十四条负责对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对受监工程中有关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行为不履行或拒不整改的,提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处罚建议并上报领导。第十五条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或生产中的安全状况;第十六条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新技术、新经验的推广和应用。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进步和科学化管理。第十七条组织或参与对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及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第十八条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第十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前作好安全销案及监督评价工作第二十条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2020年4月1日
本文标题:安全监督员制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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