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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辽建[2009]90号各市建委、局:为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9]10号)有关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目的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确保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人员具备独立从事相应特种作业工作能力。二、考核对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三、考核内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执行。四、考核办法(一)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准考证》后,参加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考试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理论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可参加补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由各市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成绩经2名本工种考评员签字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审定。(三)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五、考核管理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考核工作委托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和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承担。厅干部培训中心负责考评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及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工作;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办理《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准考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发证等事项。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明确考核机构、推荐考评员等工作。考核机构要报省建设厅认定;考评员数量根据本地区考核工作需要确定,经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书》后方可上岗。考核机构和考评员条件要求如下:(一)考核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与所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2、具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员;3、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二)考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资格;2、熟练掌握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六、有关要求(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加强考核场地、考核机构和考评员队伍建设,注重实际操作考核质量。(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并及时上报管理信息。(三)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三个月。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四)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和各市考核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并在考核前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本文标题:关于开展辽宁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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