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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监理一、总则(1)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结合《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88水电水建字第1号)、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电水农[1997]220号),以及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工作规程。(2)本工作规程适用于受监各土建工程项目。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工程质量控制监理工作规程另行制定。(3)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以工程承建合同为依据,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环节的方法,和承建单位自控与监理机构监控两级质量控制。二、承建单位的责任(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质量与进度、质量与安全、质量与信誉、质量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按章作业、文明施工。(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和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其主要内容应包括:1)健全以承建单位、二级施工单位、施工班组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机构,做到岗位职责明确、严格职守、各负其责。2)配备相对稳定并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质量检查队伍,其中专职质检人员应满足现场施工项目质量检验的需要。3)作业现场每个施工班组均应配置专职或兼职质检员,并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其资质与素质。4)健全与完善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对质量事故做到“三不放过”,确保质量管理人员有职有权,促使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5)落实质量奖惩措施。(3)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国家、部门施工技术、材料与工程试验、施工测量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建立中心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施工试验室及施工测量队至少达到以下要求:1)试验室或测量队应配置合格仪器、具,其规模应满足承建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测的要求。2)作业人员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素质、资质、业务能力和水平。3)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仪器表具校检等工作制度。(4)如果事实证明承建单位无必需的资质和能力组建其合格的试验与测量机构,或其试验与测量机构无足够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必需的试验、检测与测量任务,为确保工程安全,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在经与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协商之后,监理部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关于试验、测量、紧急补救与承建单位违约等条款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费用依照合同支付条款有关规定,在通知承建单位后,从业主单位当月应支付承建单位的款项中扣抵。(5)所有从事质检工作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和考核上岗,达到必需的资质水平,监理机构应依照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给予上岗认证。(6)质检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以保证工程质量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监理部有权采用违规警告、发文通报、取消其上岗认证直至提出撤换人员要求等方法,对承建单位质检机构或其人员的失职行为予以制止。(7)监理部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质检部门负责人及质检人员时,承建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换。并且,未得到监理部重新认证与批准前,不得再安排其承担受监项目的质检工作。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正确处理“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的关系,当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发生矛盾时应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做到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工程质量促进度、以施工进度求效益。(2)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在准备工作落实和安排就绪后,报请监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设计或安装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2)主要设备与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3)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安装设备到位,报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进度内连续施工的需要。4)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5)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完成。6)工程管理、施工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到位。(3)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和部门发布的以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申报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施工。(4)关键工序操作和重要设备安装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管理、检验、量测和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达到必须的技术等级要求并上报经认可后,方可上岗作业。(5)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设计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按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质量检查、检测和质量等级评定方法,对单元工程及重要施工工序在认真做好施工班组自检、二级施工单位复检、承建单位质检部门终检,并在“三检”合格基础上,报请签证确认和评定质量等级。切实做到上道单元(或工序)质量不合格下道单元(或工序)不开工。(6)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并经承建单位“三检”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业主、设计、地质、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验和质量验收。对于地基基础和水工洞室工程,在通过联检之后,还应留出必需的时间,由监理工程师通知工程地质单位及时完成地质编录或地质描述作业。(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质量检查、检验及现场测量仪器、具,每季度应按期率定和校正。拌和楼计量仪器具除每月一次按期校准外,还应根据其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专门校准,并进行检查核定。(8)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作出指示:1)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正当的或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造成损害的施工工艺、措施、工序、作业方式,以及其他各种违章作业行为。2)指示承建单位停止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与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并予以更换。3)指示承建单位对不合格工程予以补工或返工。4)禁止工程转包,拒绝施工资质不合格的和违反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分包。5)建议、要求直至指令承建单位对施工质量管理中严重失察、失职、玩忽职守、伪造记录和检测资料,以及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罚、撤换、直至责令退场。6)指令多次严重违反作业规程,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作业班、组、队停工整顿、撤换、直至责令退场。7)指示施工单位对完建工程继续予以养护、维护、照管和进行缺陷修复。8)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授予的其他指令权。(9)施工作业期间质量检查记录、材料和设备的检查试验鉴定资料、质量检验签证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等,是工程验收的重要原始资料,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的依据。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注意做好工程资料的搜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合同工程项目完建后按规定汇编整理移交业主单位。四、工程项目划分及开工申请要求(1)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土建工程项目划分及编码目录见表2。其中:1)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区域施工条件,或独立运行功能的工程项目。2)分部工程:指构成单位工程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施工条件或作用划分的工程项目。3)分项工程:为相应分部工程中,施工大工序相同并具有一致的支付单价和统计单位的工程项目。4)单元工程:指按同期施工作业区、段、层、块划分,通过若干作业工序完成的工程项目,是工程质量考核和合同支付审核的基本工程单位。(2)单元工程的划分,由承建单位按项目划分表,结合设计分缝和质量检验分区确定。原则上以每一施工区段、分仓、分块、分层为一个单元工程。其中属于隐蔽工程项目的,为重要单元工程。(3)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的前28d,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或修编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措施报送批准,并据批准文件申请单位工程开工指令单,以作为本项单位工程开工批准和起算该单位工程合同工期的依据。(4)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相应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与期限,编报详细施工作业措施计划,并据监理部的批准文件向监理部申请分部、分项工程开工许可证。(5)单元工程(工序)开工,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或其下级施工单位与授权机构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申报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以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及质量等级评定(1)施工质量责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实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查制度,对每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经过及遗留问题,应在现场交接班记录或现场调度记录上详细写明,并有值班负责人签署。针对每一质量问题,在现场做出的决定,必须由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签署。为避免引发合同纠纷,对于隐蔽工程应详细记录施工和质量检查情况,必要时应照相或取原状样品保存。(2)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的依据。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合同技术规范。2)经监理部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施工变更和设计变更文件。3)国家及部颁的现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3)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程序。1)一般单元工程(工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由承建单位的专职质检部门组织进行,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2)属于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如建基面)和关键工序的单元工程(即附录一工程项目划分表中,注明联检项目者),承建单位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报监理部,由业主单位(或监理部)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地质等单位代表共同检查评定。必要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有关规定和监理部的要求,提交竣工地形图、地质测绘、编录(当有此要求时)完成记录,以及必要的摄影、录像、取样和试验报告资料。(4)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依据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执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特别或更严格要求的,按其要求或规定的标准执行。六、单元工程(工序)开工(仓)签证(1)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必须在其紧前单元工程(工序)完成质量检验与质量等级评定后方可进行。1)一般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项目监理处申办开工(仓)签证。2)联检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或开仓,由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凭上序工程《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施工质量联合检验合格证》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向项目监理处申办开工(仓)签证。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绘的单元工程或工序,在下序工程开工前,还必须同时具备该项工作完成的会签手续,方可向项目监理处申办开工(仓)签证。(2)项目监理处在收到单元工程(工序)的开工(仓)签证申报后:1)对于非联检项目在1~6h内完成必要的抽查验收。2)对于联检项目(应尽量安排在白班验收)在3~12h内组织和完成联检验收,并在确认合格后签出开工(仓)签证。(3)为有利于工程施工的紧凑进行,对于开工准备就绪,并且工程开工不影响地质编录或测绘工作完成的,经承建单位或其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也可依照项目监理处(组)授权在上序单元工程报验合格的同时,签发下序单元工程开工(仓)签证。(4)签证过程的责任。1)监理处接到承建单位或其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因抽查或联检验收不合格,造成开工(仓)延误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2)监理处接到承建单位或其施工单位开工(仓)申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检验收,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仓)签证,报监理处确认。若监理部、处事后发出通知,坚持要求停工或挖开复检,承建单位应予执行。但是,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则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合同支付。如果停工或挖开检验的结果表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与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3)如果承建单位或其施工单位未申报和完成紧前单元工程(工序)质量检验评定之前向监理处
本文标题: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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