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1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望各单位认真学习该实施细则,做好我省公路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部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其它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24、批准或确认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指示性文件;6、国际金融组织确认的项目协定、贷款协定及相关备忘录;7、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等;8、河北省交通厅发布的《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交通部补助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省审批设计文件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重要二级干线公路,验收程序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其它公路项目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验收。第五条分段完成的路段或单项工程,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可分段交工,经交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全部工程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竣工验收阶段”相应要求编制竣工文件。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等级建议。竣工验收由交通部批准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下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第七条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3工程质量等级采用单位工程优良率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值双指标控制,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建设项目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综合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以上、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及以下者(不含70分)为不合格。第八条未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报竣工验收。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建设单位应按《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各编制单位负责。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作出恰当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从全局出发,充分协商,合理解决。第二章交工验收第十一条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文件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2、按《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4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4、质量监督部门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并编写完成了工程质量鉴定书。第十二条施工单位按合同文件(含变更设计)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监理计量签认,应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同时抄报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建设单位按本《细则》第十一条之规定,核实确认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验收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检验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执行《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按以下规定分标段进行全面检查:1、路线:最小平曲线半径、最大纵坡和坡长、最小视距的路段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的半径、纵坡、视距应检查总数的20%以上。2、路基路面:高填深挖(填挖高度大于6米)的水文地质不良地段,对其稳定性、压实度、中心线、宽度、厚度、路拱、边坡、边沟,排水设施等,应逐一检查;其他路段每公里抽查1—2处,路面工程应每两公里抽查一个断面,检验其厚度、压实度。3、大桥和隧道:要求对各部尺寸、标高、各部结构的施工质量、引道和导流、防护工程等应逐一检查量测。中桥应抽检总数的50%以上,小桥抽检总数的20%以上。中桥和特大桥必要时应进行荷载试验。54、涵洞、挡土墙及防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20%以上。其中,高度在4米以上的挡土墙和孔径在2米以上的涵洞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5、互通式立交工程应按路基、路面、桥涵、挡土墙和交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分离式立交及其他交叉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6、交通安全设施应抽查总数的30%以上。7、沿线服务管理和养护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应抽查总数的50%以上。8、隐蔽工程和建成后不易检测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原始资料。9、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第十四条按照《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受检单位工程评分,根据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再按标段工程质量评分值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即:工程(标段)质量评分值=[标段(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标段(单位工程)投资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标段投资额)第十五条交工验收组应听取和审查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6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的报告。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照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第十六条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其内容见附录A),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接管养护。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对于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责任缺陷期满或交付使用一年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并使用一年以上或责任缺陷期已满的工程;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3、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要求已编制完成竣工文件;74、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并已完成竣工审计;5、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建设项目符合以上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6、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价。8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附录B表2-表5中所列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由验收委员会的专家组对工程质量按附录B表1评定,专家组由项目所在地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工程技术、建设管理、公路机构、质量监督等负责人共5人以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所邀请的专家组成。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的评分为100分,其中交工验收组确认的工程质量评分占70%,验收综合评分占30%(见附录B表1)。按第七条规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建设项目的总评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总评分占70%,建设管理,设计质量,监理工作,施工质量等综合评分的平均值占30%(见附录B表2-表5)。按第七条规定确定建设项目的等级。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其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由主持验收单位印发各有关单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办理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河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4421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