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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绪论•绪论讲三个问题:•一、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目的•二、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中的几个共同性问题•三、参考论文和书目一、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目的•1.政治制度•2.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研究的对象和范围•3.研究目的和方法•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二、中国现代政治制度史中的几个共同性问题•1.政党及政党政治•2.官僚政治•3.军阀政治•4.独裁政治•三、参考论文和书目•张亦工:《第一届国会的建立及阶级结构》历史研究84、6•黄武、何磊《北洋时期议会制度评述》政治学研究86、1•曾宪林:《论武汉国民政府的性质》近代史研究82、1•张益民:《南京国民党政权的乡村机构演变之特点》南京大学学报87、1•陈瑞云:《论民国政制》史学集刊92年前后书:《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论政治和政治制度》上下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下陈志让:《军绅政权》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钱端升:《民国政制史》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孔庆泰:〈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一专题:晚清政治制度的变迁第二专题: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第三专题:南京政府的政治制度第四专题:人民政权的政治制度第五专题:傀儡政权的政治制度第一专题:晚清政治制度的变迁•一、近代以前清朝的政治制度•二、1861年前后清朝国家机关的变化•三、清末新政•1一、近代以前清朝的政治制度•清朝与其它封建朝代一样,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就是皇帝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受命于天来进行统治,所有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最高权力都在皇帝本人,皇帝实行世袭制。(一)清朝的主要中央国家机构•内三院•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南书房行走•军机处清朝的地方政权机关•省——巡抚——从二品•道——道台——正四品•府——知府——从四品•县——知县——七品一、1840年后清朝国家机关的变化•五口通商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税务司署•同文馆一、清末新政与预备立宪•(一)清末新政•外务部•商部•巡警部•学部•财政处预备立宪——11个部外务度支民政陆军邮传理藩农工商法礼学吏《钦定宪法大纲》•咨议局•资政院•皇族内阁第二专题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一、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变迁•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政权机构•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政权机构•思考题:•1.如何认识北洋政府时期的国会?•2.论洪宪帝制•3.北洋政府政治制度总论一、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变迁•(一)北洋政府的建立•(二)袁世凯对《临时约法》的破坏(三)从新约法到洪宪皇帝•(四)北洋政府的变迁(一)北洋政府的建立•中央政府名称沿革:•1912年4月—1925年12月,中华民国总统府•1916年1月1日—3月22日,中华帝国洪宪政府•1916年3月23日,中华民国总统府•1917年7月1日—12日,张勋复辟,大清帝国•1917年7月12日—1924年11月24日,中华民国总统府•1924年11月24日—1927年6月18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执政府•1927年6月18日—1928年6月3日,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二)袁世凯对《临时约法》的破坏•《临时约法》•1.主权在民原则的确立•2.确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3.行政权中实行责任内阁制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第一步:破坏责任内阁制•第二步从控制国会到解散国会•第三步废除《临时约法》,制定新约法(三)从新约法到洪宪皇帝《中华民国约法》:1.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2.总统权力不受限制3.取消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归总统4.实行变相的总统终身制15.特设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直接掌握军权。(四)北洋政府的变迁•洪宪帝制•1.洪宪帝制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大倒退•2.但未退回到封建君主专制——二元君主制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政权机构•国会•大总统•内阁•司法机关(一)国会—立法机关•性质:立法机关、民意机关、制宪机关•权力:除立法权、制宪权外,同时享有弹劾权和同意权国会(立法机关)的变化•革命——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上海、武昌、南京)•临时参议院(南京)1912、1、28——4、8•袁——临时参议院(北京)4、29—13、4、8•国会:第一期常会1913、4、8——11•政治会议:12、15—14、6•约法会议:1914、3、18—15、3•参政院代行立法院1914、5、26——1916、6、29•国民代表大会1915、10、25-——28国体投票黎——国会第二期常会1916、8——1917、6革命——国会非常会议(广州)1917、8——1923、6段——临时参议院1917、11、10——1918、8、12新国会(第二届)1918、8、12——1920、8、30黎、曹——国会第三期常会1923、8、1——1924、11、24段——善后会议1925、2、1——4、21临时参议院1925、7、30——1926、4、201.临时参议院•一、立法权•二、同意权•三、财政权•四、选举权•五、弹劾权•六、质问权•七、建议权•八、受理国民请愿•九、答复政府咨询•十、咨请查办官吏2.第一届国会共行的主要有:•1.制宪、选举大总统(两院联合共同行使);•2.议决法律案;•3.议决预算、决算案;•4.议决税法医、度量衡法、币制;•5.议决公债及其他国库负担契约;•6.弹劾大总统案;•7.弹劾内阁、国务员案;•8.审查、同意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布大赦令等事项。•9.议员的提案权和对政府提案的审查权。3.第二届国会(新国会、安福国会)•特点:•A.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都比以前有很大提高•B.议员人数减少,第一届国会800人,第二届574人。•C.在安福系控制下。4.国会非常会议•“民八议员”•“民六议员”(二)大总统名称姓名依据任职时间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临时约法12.3.10—13.10.10大总统::13.10.10—14.5.1::新约法14.5.1—16.6.6(其中有83天称洪宪皇帝):黎元洪临时约法16.6.7—17.7.2大总统冯国璋:17.8.1—18.10.10:徐世昌:18.10.10—22.6.2:黎元洪:22.6.11—23.6.13:曹锟:23.10.10—24.11.2临时执政段祺瑞24.11.24—26.4.20国务院摄行元首职权26.4.20—27.6.18陆海军大元帅张作霖27.6.18—28.6.3(三)内阁临时约法时期1912.3.30.—1914.5.1•*新约法时期1914.5.1—1916.6.29•法统恢复时期(临时约法)1916.6.29—1924.11.24•*临时执政时期1924.11.24_1925.12.26•1925.12.26_1916.4.20•摄政时期1926.4.20—1927.6.18•军政时期1927.6.18—1928.6.3•注:*号为无国务院,只有类似机构1.临时约法时期的内阁•1912.3.30—1914.5.1•1916.6.29—1924.11.24....•1925.12.26—1926.4.26•1926.4.20—1927.6.181.约法时期的内阁1914.5.1—1916.6.29•政事堂•“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赞襄之。”4.北京军政府时期的内阁1927.6.18—1928.6.31912年7月18日,十个部: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林工商交通•1913年12月22日,九个部: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1927年7月12日,九个部:外交内务财政军事司法教育工农实业交通(四)司法机关•四级三审制•第一级:初等审判厅•第二级:地方审判厅•第三级:高等审判厅•第四级:大理院,三、北洋政府时期的地方政权•省、道、县、镇(乡)当时设有22个省,未设省的有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5个特别行政区。省级机关•1.立法机关--省议会•2.省行政长官--都督•民政长1913.1.8—1914.5.23•巡按使、省长1914.5.23—1917.9.6•省长1917.9.6以后•3.地方军政机关•巡阅使:省以上设立•省都督:•1914年,各省设将军管军政,以后有督军、督理、督办等名称。第三专题南京政府的政治制度•一、南京政府的建立及变化•二、训政时期的南京政府•三、宪政时期的南京政府•四、特务政治•思考题:•1.南京政府政治制度总论(兼谈南京政府的政治制度与孙中山政权思想的关系)•2.论蒋介石独裁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兼论国民党训政)•3.从宪政看南京政府政治制度的发展趋向一、南京政府的建立及变化•(一)南京政府建立的理论根据——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和建国程序三阶段•1.五权宪法:•人民有权—政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政府有能—治权—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2.建国程序三阶段•1905年《中国同盟会宣言》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其措施之次序”分为三个时期——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1914年《中华革命党总章》中称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1924年孙中山手定《建国大纲》中将建设之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二)南京政府建立的历史背景1)南京政府是在国共合作的北伐大革命取得胜利后,北洋军阀已经基本被打败的前提下建立的。2)是在国民党背叛了革命,大肆镇压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基础上建立的。3)是蒋介石以军事权力攫取党权和政权的开始,是在同时存在着武汉国民党中央、武汉国民政府的情况下,以军事实力为后盾建立的。二、训政时期的南京政府•南京政府政治制度的实质:一党专政下的个人独裁体制(一)从军政到训政•训政纲领共六条: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人民应享有的四种政权,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之,以立宪政之基础。”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从训政纲领看,主要有三条:•1)国民党代替(表)人民执掌政权,人民无权。•2)治权(政府)亦在国民党控制之下,具体指导、监督机关则是中央政治会议。•3)确立了五院制的原则。(二)中央政治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1924年7月11日,中央政治委员会设立,孙中山任主席,并指派胡汉民、汪精卫、廖仲恺、谭平山、伍朝枢、戴季陶七人为委员,鲍罗廷为顾问,后又增加谭延、许崇智、孙科、蒋介石为委员。0•1925年改组大元帅府为国民政府,即为中政会第14次会议决定。这次会议还决定中政会指导国民革命之进行,关于政治方针,由政治委员会决定,以政府名义执行。•1926年1月,国民党二届一中全会通过《中央政治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中政会为中执会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其委员由中执会推任,按《政治委员会处理事务细则》规定,它对国民政府进行全面而具体的指导。中政会成为最高指导机关•中政会的管辖范围:•1)讨论决议建国纲领,决定训政的根本政策大计。•2)讨论决议立法原则,并可直接提出和通过法律案。•3)讨论议决施政方针,交国民政府执行。•4)讨论决议军事大计。•5)讨论决议财政计划。•6)政府重要官吏人选的讨论和议决。(三)训政时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训政时期的中央国家机关即国民政府,国民政府由国民政府委员会、国民政府主席、国民政府各院、部、会组成。1.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1928.10—1931.12•林森1931.12—1943.8•蒋介石1943.8—1948.41931年改制•“国民政府主席为中华民国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政府主席不得兼任其他官职。”以五院独立行使五种治权,各院各自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1943年改制•1.国民政府主席为国家元首,海陆空军总司令•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由国民政府主席依法署名行之,由关系院长副署,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3.五院在主席领导下工作,院长、副院
本文标题: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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