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海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一
海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一)1.海事诉讼:是指海事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海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2.海事诉讼管辖:即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海事案件在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之间、海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进行分工,确定海事法院对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受诉权限。3.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4.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5.海事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海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6.送达:是指海事法院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递交给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7.海事审判程序:是海事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非讼程序。8.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的程序。9.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10.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11.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文标题:海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一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4510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