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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以下简称人防质监分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小型人防工程项目、法定义务外非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以及核6级(含)以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到市人防质监分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受人防质监分站委托)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1.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2份);2.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1份);3.设计、施工、(人防)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书)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1份);5.人防工程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7.浙江省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供货安装合同。(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审核1.人防质监分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分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材料通知书”(表4),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下属各县(市、区)人防办代表人防质监分站在签发“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及时将所申报项目的注册登记表、建设各方主体情况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邮寄或传真到市人防窗口,以便人防质监分站统一管理。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分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1.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2.“质量监督方案”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平战转换措施列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三)质量监督交底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分站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程序如下:1.人防质监分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2.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提出监督要求并听取参建各方意见;3.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控制流程等质量保证体系;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5.审查施工、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人防质监分站应做好首次质量监督记录(表5),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保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者,质监站应发出整改通知书。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人防质监分站采用随机巡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其主要内容为:(一)随机巡查内容1、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2、质量保证资料;3、结构工程、防水工程、孔口防护工程,以及其它与工程防护、防化性能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4、结构重要部位和节点的施工质量。(二)定期检查内容1、人防工程底板、墙板、顶板钢筋施工结束,混凝土浇筑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隐蔽工程情况;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开始内部粉刷和设备安装前,质监人员现场监督各方验收主体结构工程情况;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人员应对工程进行初验;初验的重点内容是:(1)平时需安装到位的战时设备设施是否完成;(2)对平时缓装的战时防护设备、设施,是否有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缓装的批复;(3)平战转换标识是否清楚;(4)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质监人员每次抽查和核查人防工程质量,都应做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6)。(三)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质监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时,根据其性质及时签发“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表7),或“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表8),责任单位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质监人员复查(表9),并将处理情况报质监站备案(表9-1),人防质监分站根据情况出具“人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复查意见书”(表10)或“人防工程恢复施工通知书”(表11)。质监人员对受理上报的质量事故,应及时跟踪检查处理情况,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四、竣工验收阶段质量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一)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质监分站进行监督。(二)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程建设全过程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如有违反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3、工程建设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与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与批复)及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含测试资料、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等)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4、屏蔽、密闭等性能检测与各设备系统试运行测试已经有关机构完成,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范或标准规定;5、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按有关要求填写并提交了“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表12);6、勘察单位对勘察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勘察单位参加签署的有关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13);7、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表14);8、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该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按规定填写并提交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表15);9、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10、施工单位已经签署并向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11、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了认可文件;12、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13、人防质监分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三)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1.成立竣工验收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通知人防质监分站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人防质监分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表16)及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相关资料,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名单书面通知人防质监分站。人防质监分站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应书面答复并按时参加监督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3.组织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验收组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4.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1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5.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人防质监分站应对以下竣工验收内容进行重点监督:(1)工程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真实、完整;(4)工程实体质量有无重大缺陷;(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6)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6.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人防质监分站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编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3)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巡回抽查质量情况;(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密闭墙、临空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6)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7)工程质量整改情况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8)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9)监督单位、监督人员、签发人、签发时间。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共同签发。五、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按单位工程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封页: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以及档案编号;(2)档案目录;(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7)人防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意见书;(8)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及恢复施工通知书;(9)人防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10)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1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2)会议纪要、信函、通知等其他需存档的文件资料。2、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并由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长期保存,以便检查。附件: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附表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台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申报程序
本文标题: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台州分站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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