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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格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公司招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降低工程、服务和原材料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进行招标活动,适用本制度。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物资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各下属公司进行的招标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公司招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互分离,即: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和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定标和监督,确定中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定标。第五条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招标领导小组职责:1、批准招标计划;2、批准招标邀请投标人名单;3、审查评标报告并定标;4、核准有关招标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八条公司企业发展部作为招标归口管理及日常事务常设机构,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指导下属公司招标工作。其职责为:1.拟订、完善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2.向招标领导小组上报招标计划和邀请厂商名单;3.拟订招标方案,组织并提交招标文件,筹备招标会议;4.组织开标会并负责记录;5.为评标会议服务,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和通知;6.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7.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8.监督和检查各下属公司招标、评标规定执行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公司制度进行招投标的行为;9.定期对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第九条公司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由监事会人员组成,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得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时,应提交监督意见或公证书。第三章招标组织、流程管理第十条招标准备阶段,企业发展部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组建招标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的,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由企业发展部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第十一条招标资格预审小组由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在公开招标时,如果需要,招标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推荐入围拟邀请投标人,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第十二条企业发展部应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实现专家库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职责为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由公司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下列方式组成:1.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评标委员会。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企业发展部会同监督小组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第十六条招标监督小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履职的,或在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招标领导小组建议取消其评标成员资格。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监督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评标工作的。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所提出的预审和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九条公司招标基本流程:由招标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的同投资计划或经营计划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原因等)→报企业发展部→报招标领导小组→企业发展部着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具体流程由企业发展部另行拟订并报公司批准施行。第四章招标、竞争性谈判的范围第二十条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大修技改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1.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3.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5.大件运输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零星固定资产等其他设备材料采购;7.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第二十一条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1.应急项目;2.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二十三条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大修技改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物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进行竞争性谈判或询价谈1.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2.建设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4.大件运输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5.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零星固定资产等其他设备材料采购;6.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竞争性谈判和询价谈判办法由企业发展部参照招标原则,结合高效从简方式另行拟订,具体操作由各项目管理单位参照相关办法执行并报公司企业发展部备案,企业发展部视情况参与指导。第五章招标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考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拟定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发展部应当决定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强制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发展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招标文件和商务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书;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七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指定媒体或相应刊物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至少三个以上具备投标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邀请投标书。招标公告和邀请投标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名称、概况,物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第二十八条公开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企业发展部负责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资格预审小组,由该小组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投标邀请书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第二十九条投标申请人未达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资格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三十条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审查、排序情况,推荐投标人名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审查标准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七个的,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七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7应少于七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三个。第三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三十二条公司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的有关招投标的其它情况。第三十三条需设置标底的招标,公司应当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原则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中标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办公室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以及监督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有法律顾问或公证人员见证。企业发展部应在开标前五个工作日,向投标监督小组提供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密封)等有关材料。特殊情况下,至少在开标前二个工作日向投标监督小组提供上述材料。第三十七条开标时,应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唱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在开标前应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未随投标文件递交的,应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第三十九条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公证及监督。第四十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组、技术组和综合组,综合组负责资信审查并根据商务组评标报告和技术组评标报告形成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一条评标应封闭进行。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实名签字。第四十三条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四条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票决制,其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得多数票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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