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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感排查治理的长数机制,根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一、事故隐患的定义: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二、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三、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一般事故隐患,要求有关区域部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四、事故隐惠的排查整改和上报:按照工作分工,各部门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一)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进行查实,并登记造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督。(三)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或一时难于解决的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登记造册,逐级上报,进行彻底整改。(四)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制度,将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应对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五、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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