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对内规范运作,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推动公司完善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投资者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七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九条公司网站中设置了“投资者关系”,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阅。第十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第十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十一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第十二条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第十三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十四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五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第十六条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一节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二节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三节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八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三十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三十一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五章危机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司遇到下列危机事项,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保证投资者了解真实情况:(一)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二)重大不利诉讼;(三)监管部门的处罚;(四)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五)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第三十三条针对媒体的重大负面报道,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解决跟踪媒体、判断负面报道对市场的影响,争取在影响尚未扩大之前处理问题;(二)发现有对公司重大负面报道后,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公告;(三)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部门应对媒体报道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就报道真实性、解决处理情况等调查处理结果,在上报监管部门后,予以公告;董事会办公室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第三十四条针对重大不利诉讼,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发生重大不利诉讼时,应及时进行披露,根据诉讼进展进行动态公告;(二)诉讼判决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就诉讼判决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估,并公告中予以说明;(三)董事会办公室就其事态及时与投资者沟通。第三十五条针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受到处罚通知时,应及时公告;(二)公司应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就整改措施予以公告;(三)若公司认为相关处罚不当,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同时就事情的进展和处理结果,予以公告;(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第三十六条针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者出现亏损,公司应按照下列指导性程序处理:(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二)预计出现年度亏损时,公司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三)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下滑或者亏损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对策;(四)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情况及时与投资者沟通和通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文标题:投资者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531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