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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工作内容:4.1.设计人需按发包人或工程需要参与相关会议和现场服务。4.2.就设计范围中所列区域,设计人服务提供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4.2.1第一阶段平面计划1)设计人需与发包人详细讨论,以确立设计和功能准则。将设计计划、预期概念、设备需求、进度表和平面家具配置图交予甲方审核。2)设计人需将发包人之要求、建议等资料,清楚明确地反映在其设计上,以免影响日后施工的可行性及进度。3)当设计人提供之平面规划初稿获发包人确认,此阶段视作完成。4.2.2第二阶段初步设计方案1)设计人将按照第一阶段所审核的略图,提供初步图样、设计图、材料规格、颜色方案、布料、陈设品和家具配置方案,以说明室内设计的基本概念,呈交发包人审核。设计方案应考虑到结构、机电、供水及其他设施之要求。2)运用立体式透视图描述各主要部分设施,再加上利用平面图及草图来表达重要部分的设计效果。设计人需呈递一份完整详细的设计方案,利用绘图形式来描述设计上如何处理各种地方,包括地台,墙身,天花,灯饰及特别房间等。及准备初步设计方案,给予有关单位,例如:机电工程顾问和消防等作为准备。3)当上述图样、材料样品等交予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本阶段视作已完成。4.2.3第三阶段建筑资料1)基于第二阶段所得到的确认,设计人需参与有关会议、协调使用单位、结构、建筑、水电、空调、庭园、声光、设备等各专业顾问于取得所有基本建筑资料和图样后,即准备家具、颜色方案装置和设备、固定装饰的设计,并绘制实际能够施工与前述各设计师之设计不起冲突或抵触之详细施工图样和规格之订定。2)此项资料将用以平面图、天花图、机电配置图及需要之立面图形式呈交,如有必要将会有手绘草图、剖面轮廓、饰面材料表以及特殊灯具目录等以作辅助资料。3)此等资料如室内设计师选用之饰面、物料需足够提供给建筑师、工程师等融会于其专业设计及施工图内。4)此阶段资料用作联络及协调各专业设计顾问,不可视为最后施工图纸。5)根据第一条之工作范围,建筑资料图纸包括如下:a.家具配置图(FF)陈述所有固定装置、家具图样上配合每件家具和装饰拟定规格表表明,以便查阅材料规范说明。b.建筑资料图(AR)陈述关键性地点构形,如隔间墙位置、标明尺寸等资料以供建筑师使用。c.天花图(RC)陈述所有有关吊顶资料如物料、造型、饰面、颜色、灯具铺设、灯具之选择、机械资料,以供特聘之顾问单位,综合于其设计内。d.配电图(EM)陈述有关电器/设备所须之机电插座位置、机械设备构形及位置,如地台电制、墙身风冷系统、出、回风格栅等。e.地坪饰面图(FC)陈述所须地坪饰面、颜色、材料规格、地台高差、新地坪高度。所有项目将配合材料规格标明编号。6)此阶段资料本质与第一及二阶段相呼应,将可与前二阶段同步进行。4.2.4第四阶段最后设计方案、施工图绘制与规格说明书(此阶段的方案必须满足装修承包商的商务洽谈需要)1)设计人提供最后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规范,制定合约的技术部份,联同发包人委任之造价师编制的合约商务部份,组成完整设计文件。2)根据第一条之设计范围,施工图应包括:a.室内立面图(IE)陈述墙身高度、饰面、保安系统位置、弱电布点设计、消防及空调配合点位设计等机电资料及固定装置项目、艺术品摆设位置资料,配合材料规格以及施工规范,标明编号。b.施工大样图(FE)陈述所有固定装置详细资料、配置。c.公共区域样品规格(PF)包括有关饰面、窗帘、地毯、灯饰、艺术品摆设之选样、规格说明等物料书。3)设计人须为所有负责装修设计范围内的灯具、插座、开关的点位布置等强电线路和卫生洁具的定位及管井以外的给排水管道系统设计出工程图,也须提供这些工程系统的图样。且须提供图纸显示出器具正确位置并配合建筑师或其他顾问的要求提出就自己所知的建议。厨房区域配合厨具公司进行设计工作。4)设计人须提供工程账户预算案本。严格按每平方米3200元总包干价装饰设计(含家具、洁具、龙头门锁等五金、地毯、灯具、窗帘、床裙、玻璃、墙布、石材、开关、各类面板标牌、水电预埋管线等装修材料),如超出该设计标准造成发包人增加投资,发包人将保留索赔的权力。设计人应会同发包人及委任之造价师,配合发包人在发标前进行价格预算,同时对承包商的质疑做解说工作,处理考虑投标商的资格,如有需要,设计人将进行投标后审议、分析、评审承包商所提供的全部内容。5)当设计人所负责设计的主要内容均已招标,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此阶段视作完成。4.2.5第五阶段监督、统筹和工地联络协调1)设计人须审阅所有承包商绘制完成并陆续提出之施工大样详图(原则上施工大样图由设计人提供,并且在本条第四阶段须完成,以满足装修承包商的商务洽谈)、各种材料样品,并提出确认之签章及修正的书面或图面意见。2)设计人须在工程施工期间,提供之服务为定点监督工程进度、解释及解决工程及设计上一切疑问及协调、监督室内装修工程,承包商是否依照设计图样及说明进行施工,并检验其材料品质、尺寸及规格是否符合原设计之要求。3)提供、主导及给予发包人技术上的建议,确保承建商的施工质量能依照设计图样及说明进行,如有必要提议建筑师或项目经理停止承建商之错误工序或品质。施工过程中或材料存在的各种缺陷,因视觉检查而不能察觉,设计人概不负责。4)当工程大体完成,准备合约工程缺陷补修项目书,主导预算修补时间及进度,此阶段则视作完成。4.3:非属本合约之设计范围4.3.1设计人无须提供影音设备、厨房设备及规格。4.3.2建筑设计及建筑结构设计。4.3.3向当地政府入则申请或商讨牌照事宜。4.3.4非属工作范围及服务提供之工作内容。4.3.5提供实物原大之家具与陈设品的样品及施工详图。(装饰材料样品除外)4.3.6物料采购。4.3.7建筑/方向标志、印刷品、员工制服设计。4.3.8设计人不需负责竣工图绘制,但需负责审阅由承建商提供之竣工图。4.4:设计工程履行务使工作能配合进行,双方同意:4.4.1发包人需提供设计人所需一切有关设计内应用之资料及要求,以便设计人顺利进行有关设计事宜。4.4.2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发包人应尽快给予书面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超过下列期限不予回复则视为已审定确认。第一阶段设计成果提交后7个工作日,第二阶段设计成果提交后7个工作日,第三阶段设计成果提交后7个工作日,第四阶段设计成果提交后10个工作日。第五条设计工程阶段期限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以内第二阶段第一阶段工作审定后25个工作日以内第三阶段第二阶段工作审定后15个工作日以内第四阶段第三阶段工作审定后40个工作日以内第五阶段工地开工至竣工验收其中,确保样板间11月12日进场施工,12月12各区域全面进场施工,图纸的设计进度以满足2011年5月8日开业为前提。所有设计图纸乙方每套出12份,并提供电子文档1份。合同签订时间为10月25日
本文标题:装饰设计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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