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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津建质监市政-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市政工程)工程名称:编制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年月日9一、编制依据: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建筑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地标、行业标准。3、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合格证明文件的施工图纸。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结构组成: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该工程为结构,层,建筑面积㎡,总造价万元。3.施工特点4.参建单位参建方单位名称备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监督组织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我站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监督核查和抽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主要有:1、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预拌砼生产单位的资质;2、参建各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3、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4、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资格;5、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如钢材、水泥、河砂、石子、外加剂、支座、伸缩缝、予应力设备等)的进场和检(试)验制度及执行情况;6、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情况;7、工程内容增加、重要功能和重大结构变动以及参建各方主体变动的合法审批情况和报我站备案的情况;8、主要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变动后报我站备案的情况;10除上述内容外,我站还将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下列其它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各参建方主体应遵守和执行其相关规定:A、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1)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审查;(2)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3、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4、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B、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2、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3、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出图章手续齐全;4、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C、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3、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4、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5、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D、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1)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按规定对现场试验室、搅拌站进行管理;(4)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记录要及时、真实;(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6)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要及时、真实、完整。4、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11理;5、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二)监督抽查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内容有:A、地基及基础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或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地基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4、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5、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B、主体结构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质量保证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2、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混凝土、钢筋施工质量抽查情况和检测。4、砼构件、钢结构构件制作和安装质量。5、对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进行监督。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质量验收进行监督。C、竣工工程抽查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有见证取样检测报告。2、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工程安全检测报告和抽查检测。4、荷载试验、闭水试验、拉拔试验等使用功能试验资料及使用功能抽查检测记录。5、工程观感质量。抽查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同时也将对市政工程涉及的设备安装进行监督抽查。地基基础实体必须经监督核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施工中必须对锚杆抗拔、桩基、预应力构件、结构钢筋等进行现场检测。各参建方主体应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应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参建各方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有关验收条件、程序的规定,我站将对其认真监督。这些规定主要有:A、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12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B、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并签字。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五、监督的方式和质量控制重点部位工程质量监督以随机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根据本工程的特点,附表所列主要施工阶段或部位属规定的质量控制重点,必须经我站到现场核查,请建设(监理)单位提前二天通知我站监督人员。序号抽查部位参加单位12345613对工程其它部位不定期的抽查,由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进度、部位、监督频率等多项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通过口头或书面告知参建各方。抽查可采取抽检与巡视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主体施工阶段的砼、砌体、构件安装。各参建方有事约请监督人员去现场,监督人员应尽量给予安排。六、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序号标准、规范代号备注12345678910七、其它特殊要求八、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监督工程师应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监督工程师:(签字)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14送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注:由项目监督员将质量监督方案送达各方,经签收后返回本站办公室连同该方案一齐存档。项目监督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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