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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事故案例分析报告一、事故概况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瑞海公司全称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险货物监装场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单位,曾多次进行危化品事故演练。其仓储业务中主要的商品分类,基本上都属于危险及有毒气体。瑞海公司物流仓库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概况1.事故经过12日22时51分46秒,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最先起火12日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12日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13日早8点,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3.1.1爆炸现场3.1.2爆炸后的一片狼藉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概况2.救援概况(1)12日晚22时50分接警后,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最先到达现场。(2)天津消防总队调集23个消防中队的93辆消防车、600余名官兵在现场全力灭火处置。(3)12日23时40分,天津消防总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再次调集9个消防中队35辆消防车赶赴增援。(4)13日凌晨5时许,时任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来津指挥救援工作。(5)15日上午11时许,距离爆炸核心区范围三公里内人员全部撤离完毕。消防战士进入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1.调查组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4.1事故原因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2.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1事故原因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调查组认定,“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事发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经营。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4.2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1.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该公司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非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从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多次变更资质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负事故主体责任。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2.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负有审批、监管等职责。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负次要责任。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特别是危化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及时检查发现和依法查处。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4.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是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明知瑞海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5.天津新港海关是辖区危化品进出口的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的危化品进出口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在危化品进出口监管活动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瑞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失察,对其违法从事危化品经营活动未及时发现并查处;给不具备资质的瑞海公司开辟绿色进出关通道,放纵瑞海公司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6.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五、事故责任认定5.1责任单位7.天津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是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安全报告的评价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对相关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提供虚假安全评价报告。五、事故责任认定5.2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1.公安、检察机关对49名企业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其中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五、事故责任认定5.2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2.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视情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1主要教训(一)事故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瑞海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于不顾,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生命安全,不择手段变更及扩展经营范围,长期违法违规经营。(二)有关地方政府安全发展意识不强。瑞海公司长时间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政府部门在瑞海公司经营问题上一再违法违规审批、监管失职,最终导致天津港“8·12”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1主要教训(三)有关地方和部门违反法定城市规划。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政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规意识不强,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失察。天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四)有关职能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的人员甚至贪赃枉法。天津市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工作规定,没有严格履行职责,甚至与企业相互串通,以批复的形式代替许可,行政许可形同虚设。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1主要教训(五)港口管理体制不顺、安全管理不到位。天津港已移交天津市管理,但是天津港公安局及消防支队仍以交通运输部公安局管理为主。同时,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违法将多项行政职能委托天津港集团公司行使,客观上造成交通运输部、天津市政府以及天津港集团公司对港区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1主要教训(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进出口等环节涉及部门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相关行政审批、资质管理、行政处罚等未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同时,全国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信息管理平台,难以实现对危险化学品全时段、全流程、全覆盖的安全监管。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1主要教训(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不健全。国家缺乏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境风险防控的专门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流通、使用等环节要求不明确、不具体,现行有关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单位和个人违法成本很低,不足以起到惩戒和震慑作用。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1主要教训(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瑞海公司没有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评估工作,应急预案流于形式,应急处置力量、装备严重缺乏,不具备初起火灾的扑救能力。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准备相应的预案、灭火救援装备和物资,消防队员缺乏专业训练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能力不强;天津市公安消防部队也缺乏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案以及相应的装备;天津市政府在应急处置中的信息发布工作一度安排不周、应对不妥。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6.2防范措施和建议1.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4.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5.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6.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7.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8.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9.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10.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本文标题: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事故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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