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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监理与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问题关键词:必要性;监督管理;行业责任摘要: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的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所拥有的管理权,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一、工程建设实行监理的必要性1.从管理的角度来看,过去几十年我们的建设活动基本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如此运作,弊端很多,一部分人员刚熟悉项目管理业务,还没有巩固就又改行干别的,另一部分却又要从头学起,严重影响了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人才浪费和管理费用的浪费严重,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不能配套。2.是适应市场经济、改变政府职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建设监理是从国外引进的,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成果,它虽然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但同样适用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专业化、专家化、职业化的监督管理是社会进步趋势。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及范围1、性质: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以及公正性。2、工程范围:为了有效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大推行监理的力度,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作了原则的规定,建设部又进一步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中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具体项目包括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五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五万平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具体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代款资金的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包括项目总投资额的三千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水、滩涂处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至于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不管投资多少,都必须实行监理。阶段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但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2建设实施阶段。三、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接触到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规范一般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劳动法》、《合同法》、《税法》等。另一类是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1、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行业行为中法律责任主要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除属于一般主体行为的单位犯罪外,在具体的监理业务中一般不会构成单位犯罪,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条中有明确规定:(1)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时应受到处罚:(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1条)。(3)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7条)。(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lOO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7条)。(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工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笫68条)(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0条)。(8)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0条)。四、总结。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程建设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就越发显得重要。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的对象不是工程本身,而是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的行为及其权利义务的履行,是一项科学的管理制度,其主要任务有: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优化设计方案,优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建3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设行政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即工程监理单位也要对工程建设中的计划、规划、用地、环保、消防、安全、招投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维修及建设活动主体资质认定和审查、成果质量检测和验证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监督管理。这些监理管理事宜法律形式规定的,这是政府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管理行为,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他的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而监理单位,更应该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正确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监理与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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