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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实用手册第一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纳质量监督费。质监站在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并下达质量监督方案,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及时建立质量监督档案。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人员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工程实施监督:(一)监督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略)(二)工程实体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监站对工程实体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项),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标准执行情况。地基基础(及桩基)、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质监站在监督现场验收及资料抽查后,签署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存入质量监督档案。(三)工程质量监督抽检质监站有权对以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抽检: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的重要受力构件;2、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3、防水、管道、设备、暖通、门窗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项目;4、认为有必要抽检的项目。监督抽检初步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须到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监督抽检项目和数量序号检测项目所测层每层检测数量地下结构砌体承重结构砼结构1砂浆强度砌体一个构件2砼强度柱、墙圈梁、构造柱梁、柱(异形梁)各一个构件3钢筋数量间距现浇板现浇板、梁各一个构件4保护厚度现浇板现浇板、梁各10个点5墙、板厚现浇板剪力墙、现浇板各10个点6梁、柱柱悬挑梁梁(悬挑梁)、柱个2个构件7层高自然间内自然间内2个自然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监督抽检(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竣工验收通知书》送达质监站,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监站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实行监督,第二章工程竣工备案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到质监站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按有关规定如实填写后,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十五个工作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到质监站备案科提出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合格文件;(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竣工图纸、竣工技术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六)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八)商品住宅工程还需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九)《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质监人员在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第一节质量验收的层次一个单位工程最多可以划分六个层次:即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检验批可以根据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由于进场时间、进场批次的不同,同一种样本有可能划分为一个或多个检验批。检验批可以看着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的最基本单元.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可以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范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的部位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划分通常应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第二节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节能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第三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规定(非常规验收)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第四节质量验收和组织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给总包单位;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7、优质结构工程由施工单位向市创优办或创优办分部进行申报,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由质量分会负责评审。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略)第五章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一)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二)见证要求: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根据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3)收件:(4)试验报告: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5)报告领取: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由见证人领取试验报告。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报告中,试验室应在报告备注栏中注明见证人,加盖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不得再加盖“仅对来样负责”的印章,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应立即通知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单位,有出现试验不合格而需要按有关规定重新加倍取样复试时,还需按见证取样送检程序来执行。未注明见证人和无“有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材料进场要登记台帐,见证取样送检试验记录要登记台帐。第六章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试)验要求一、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要求1、原材料质保书、设备出厂合格证原则上要求是原件。质保书(合格证)的内容应齐全、准确、真实,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有抄件人、抄件单位的签字和盖章,复印件要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盖有原件存放单位的红章。质保书(合格证)上应由供货单位注明供货数量,并由监理(及时)单位根据施工(监理)日记在“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上确认在每个工程中使用的数量和部位(楼层、检验批或系统)。材料进场必须按规定进行进场检(试)验和复试。如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小区中多幢工程使用同批材料,数量很少不足一个复试批次时,可不按幢检测,但检测报告必须注明幢号名称。2、原材料汇总表必须及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填写。复试报告与相对应的合格证必须一一对应填写,并应内容齐全。第七章建筑材料检验项目、取样方法、数量及判定标准(待续)
本文标题: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测工作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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