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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B.甲因妻子和乙有私情,蓄谋报复。某日,潜伏在乙下班必经的道上,后因肚子疼痛难忍而返回。分析下列行为的犯罪形态:A.甲对乙素怀怨恨。某日深夜,甲携凶器潜入乙卧室,对床上举刀时反悔离去,实际上乙当夜外出.并不在家。案例导入D.甲某日深夜趁乙家没人到乙家盗窃,忽听门外有响声,认为是乙家的人回来,逐从窗口空手而逃。c.甲和婆婆乙不和。后甲在乙熬的药中放砒霜,企图害死乙。乙喝下后,甲又觉于心不忍,遂连忙将乙送往医院,但因药量过大抢救无效而死亡。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前者指犯罪的既遂形态;后者指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中止形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是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的不同结局,是不再向前发展的相对静止的犯罪状态;它们之间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存在相互转化的问题。(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与各种停止形态之间的关系)(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整个犯罪过程: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起点着手终点(二)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举动犯、情节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不存在完整的未完成形态。注意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完全具备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根据通说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4.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即构成既遂。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的发生作为既遂标志2.行为犯以实行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3.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具备作为既遂标志。在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下,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处罚。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条文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概念二、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表现为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为进一步实行犯罪奠定基础的客观行为,它是整个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区别犯意表示并没有为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的犯意流露,对合法权益没有构成威胁,不属于整个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两个方面的预备行为:第一,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第二,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预备的故意,即是说行为人的准备活动是为了犯罪而进行的。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得减原则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相区别的标志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既遂形态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即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齐备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否齐备。犯罪完成与否足以左右、阻碍犯罪分子意志的原因,它应具有质与量的统一。3.犯罪未完成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中止形态主要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划分标准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划分标准(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对未遂犯是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该种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着手实行但尚未实行完毕的实行阶段。1.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1)时空性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彻底性(2)自动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要求行为人自己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去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2.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1)时空性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是发生在实行行为实施终了、犯罪结果产生之前的时空范围内。(2)有效性甲某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一天在乙某回家途中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面尚有子弹3颗,甲怕罪行暴露,遂停止开枪射击,甲的行为是A.犯罪未遂B.犯罪中止C.一般违法行为D.意外事件(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倾向于定为犯罪中止案例(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一)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我国采取了必减免制。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从发生到完成所要经过的前后连续的各个环节的总和,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它一般包括犯罪预备、犯罪的实行、犯罪结果的发生。第六节故意犯罪过程与犯罪形态的区别一、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段落。它一般分为犯罪的预备阶段和犯罪的实行阶段。故意犯罪的阶段故意犯罪的形态是在犯罪过程和阶段上停止下来的不同结局,属于一种“静态”的概念。犯罪的过程和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和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联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和阶段上区别(2)在犯罪的实行阶段,可能出现未遂形态、中止形态和既遂形态。在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只能出现特定的犯罪形态(1)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可能出现犯罪预备形态和中止形态。分析案例导入故意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不同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形态,掌握这几种形态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并结合分则掌握常见犯罪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影响着刑事责任。本章小结1、犯罪预备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表现?2、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3、如何理解着手?4、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区别?5、犯罪既遂的形式?6、如何理解对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的处罚?思考题
本文标题: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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