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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W:今天咱们领证了,你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吗?H:这意味着我有了离婚的请求权。W:………Haveafun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相结合的角度: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什么是法律思维?法治理念背景角度: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职业角度:所谓职业法律思维,是指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认识过程。与行政思维相比较,法官的职业思维具有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形式性和单一性的特性。什么是法律思维?总结一下:法律思维是主体在对规范(法律)与事实的认识和构建过程中利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具体法律方法得出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什么是法律思维?1.法律思维的主体具有普遍性简单概括来说:法律思维应该是全社会成员普遍共有,不是法律职业或共同体单有,只是法律职业或共同体操作法律思维也许已成为习惯性思维,而其他职业或共同体在操作法律思维时是刻意的或很努力才有可能。法律思维的特点:2.法律思维是一个来回穿梭于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的特点:法律思维的特点: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在广州某银行ATM恶意取款17.5万元。近日许霆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3.法律思维是不断运用各种具体法律方法的思维过程当法律思维来回往复穿梭于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之间时,同时也是诸多法律方法诸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应用之时。法律思维的特点: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现出来。以许霆案件来说,之所以会造成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分裂,很大原因就在于对金融机构的认识的问题上。具体地说来则是ATM机究竟属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法律解释正方:ATM机是金融机构刑法规定盗窃罪时特别保护金融机构,是保护金融机构中进行金融服务和金融活动的资金,不包括办公用的桌子板凳沙发等。而ATM机正是进行金融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为特殊保护的对象,应认定为金融机构。这一点在各国都没有争论。反方:ATM机不是金融机构银行ATM只是银行的延伸。如果辩护律师能对ATM只是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延伸,而非实质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辩护,并被二审法官采信,才能有机会。已经确定的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同时以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推理的小前提,然后结合形式推理或三段式的推理进而导出法律结果的过程。法律推理以《刑法》交通肇事罪为例,假设一人由于醉酒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那么法律的形式逻辑要求则应该这样导出法律结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大前提某人醉酒驾车符合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适用条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符合致人死亡的适用条件。小前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律结果4.法律思维是法律结果指向性的思维过程无论是在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来回穿梭,还是对各种法律方法的运作,其实都是在为法律结果的做出进行必要性的前提的准备。如法官在进行法律思维之时其必然是要得出对案件判决的观点,案件当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必然要得出或有利或不利自己的法律结果的观点。法律思维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思维的薄弱: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发现伤者在记录自己的车牌号码,拿出刀子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复旦投毒案”发生于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枫林校区研究生黄洋被投毒致死,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案发后,上海市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森浩公诉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2013年11月27日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月25日,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12月8日10时,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二审[1];2015年1月8日,上海高院宣布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维持原判。法律意识较差一证据意识不强二程序意识缺乏三法理意识不足四大学生法律思维薄弱:法律意识较差:社会生活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很多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情冲突,也经常会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法律思维方式要求我们应当以法律为标准来判断是非对错。即使我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者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者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和执行。而大学生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大多数同学能够从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利弊,守法护法。但也有部分学生法律意识较差,认为“只要老老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办事,我一辈子都不会违法”;对法律不闻不学,或者知道一些法律条文但很少理解,不能具体加以运用;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差,不懂得怎样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证据意识不强:法律思维不允许杜撰、猜测或者主观臆断,而重在事实和证据。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个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客观的、与案件有因果关系的。这是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据,也应该成为守法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但是有的大学生在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往往忽略了事实证据的客观性,不经过调查研究,也缺乏理性的分析,仅凭主观臆断,就下结论,胡乱猜忌,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甚者会走向违法犯罪。程序意识缺乏: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应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符合法律的。200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即学校做出涉及学生权益的管理行为时,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间以及告知、送达等程序义务,这对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依照惯性思维,认为“《规定》无用人管用”,靠托关系挖门路私了了事;或者胆小怕事,自认倒霉,认为反映也没用,不寻求帮助。结果会使自己本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理意识不足: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应当用适当的理由来支持所获得的结论,而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更有特殊之处。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律师在法庭上的针锋相对、唇枪舌剑,正是运用法理来佐证法律结论,以求在辩论中取胜。也就是说,当我们遇到法律问题时,要能够给自己的主张一个合法的理由,使自己能够稳操胜券。但是,由于部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思维的限制,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不能“自圆其说,虽然感觉在理,但是也难以用法律语言辩护,做到“合法又合理”。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自身的努力学校的教育开设法律课程开设法制活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社会实践社会的配合提高立法质量加大查处力度开展宣传教育
本文标题: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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