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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三层,局部为二层钢构。本工程外脚手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外架随主体结构上升,同步搭设,比操作面高出一步,确保主体及外装修的正常安全施工。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和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研究水平,使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市委部署,把握抢抓机遇,全面上水平,跨越式发展的工作基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努力提高成果质量,推进学科建设,培养理论人才,促进理论创新,为市委和市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市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社科研究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第四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第二章规划和选题第五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市社科规划办提出总体要求,征求全市各高等院校、各社科研究单位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社科规划办公室拟定。第六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第七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事关天津发展的少数急需的重要课题研究,以市社科规划办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特别委托项目主要适用于题材重大,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研究项目;不易公开组织的研究项目;市委、市政府急需的应用对策性研究项目。第八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设立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要根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以及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立项数量。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天津社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市社科规划办。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第十条申请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框架三层,局部为二层钢构。本工程外脚手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外架随主体结构上升,同步搭设,比操作面高出一步,确保主体及外装修的正常安全施工。1.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2.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同时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我市和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尚未完成结项的项目承担人,当年不得申报。3.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4.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在按程序申报的同时,还须交验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第十一条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市规划办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补偿费和数据录入费。第十二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评审组专家每个五年规划初始由规划领导小组重新聘任,每年视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三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在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会议审评。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能生效。对拟立项目,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交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市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四条批准立项的,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周期一般为两年。第十五条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2.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第四章经费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接到首次拨款,按要求认真填写拨款回执单,并及时寄回市社科规划办。第十七条项目资助经费一律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基金项目拨款一般分三次: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依据《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续拨经费的30%;剩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或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之用,或通过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课题组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之用,费用超支部分由课题承担者担负。预留经费待通过鉴定、完成结项后,一次拨付。框架三层,局部为二层钢构。本工程外脚手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外架随主体结构上升,同步搭设,比操作面高出一步,确保主体及外装修的正常安全施工。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要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资料费:即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5.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6.成果鉴定费:该经费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由市社科规划办掌握执行,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预留的30%经费中支付。7.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用,一般两部门提取管理费总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市规划办审批。第二十条凡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填写《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第二十二条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经费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第五章项目中期管理第二十四条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市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框架三层,局部为二层钢构。本工程外脚手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外架随主体结构上升,同步搭设,比操作面高出一步,确保主体及外装修的正常安全施工。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第二十六条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市社科规划办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交流管理经验。第二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市规划办审批:1.变更项目负责人;2.改变项目名称;3.改变成果形式;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8.中止项目协议;9.撤销项目;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等。第二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销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应用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一年,到期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课题只获准延期两年,到期仍不能完成;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框架三层,局部为二层钢构。本工程外脚手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外架随主体结构上升,同步搭设,比操作面高出一步,确保主体及外装修的正常安全施工。第六章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第二十九条为科学地评估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水平,项目完成后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并向市社科规划办申请办理结项手续。第三十条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第三十一条鉴定专家的选定:1.市社科规划办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以备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通讯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超过2人。3.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4.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项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可由鉴定结项管理部门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二条成果鉴定程序: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需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鉴定申请报告,报告须提供鉴定专家组建议名单、鉴定时间及组织方式,待市社科规划办同意后,方可实施。2.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3.鉴定组织者要对《结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请的设计标准。4.根据5名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鉴定分为A、B、C、D四个等级,C等为合格,D等为不合格,未通过。5.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三十三条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手续。第三十四条验收结项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1.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4.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第三十五条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框架三层,局部为二层钢构。本工程外脚手架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外架随主体结构上升,同步搭设,比操作面高出一步,确保主体及外装修的正常安全施工。1.1份《结项书》原件,两份复印件(含“专家鉴定意见表”一式三套,一套原件,两套复印件,每套五份)
本文标题: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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