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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4月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地开人防工程)。单体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第三条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计划编报、工程质量管理和专项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消防、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规划、房产、园林、防震减灾、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总体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编制,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等规费;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需要,并按照民用价格收取费用。第六条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地开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利用易地建设费、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建设。第七条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第八条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第九条与地面建筑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续按照要求建设的,根据工程进度返还。第十条依法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危房改造项目原面积部分,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第十一条对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对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的批准文件和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及时报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人民防空工程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给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验收不合格且无法补救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认可书或者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凭证的,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符合人民防空专业规划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件的城乡道路、园林绿地、游园广场、小区绿地和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应当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并与地面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第十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项目,按照不低于地下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第十五条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开人防工程采取划拨方式,其他实行有偿使用。第十六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房产部门负责地下空间产权登记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领取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书。第十八条除涉密工程外,建设或者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统一标识,并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九条在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可依法进行交易,但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第二十一条战时或者遇有突发事件时,所有的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落实和执行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维护责任、技术规程和安全标准。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修建的,应当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不得开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设计单位未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进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或者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人民防空工程规范图纸的,取消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太原市人防办公室审批事项办事程序发布日期:2006年6月13日|浏览次数0太原市人防办公室审批事项办事程序一、项目名称:人防工程图纸设计审查申报材料:1、申请建设报告2、规划许可证3、地质勘查报告4、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专业施工图审批程序:大厅窗口人员审核5天分管主任批准2天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5元/平方米服务承诺:在报齐报全有关资料,各专业集中审查,在设计满足《人防地下室工程设计规范》后,及时审查。二、项目名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材料:1、申请竣工验收报告书2、竣工图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人防防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及合格证等资料。审批程序:现场勘查2天主任批准并备案1天收费标准:5元/平方米服务承诺:在报齐报全有关资料,工程质量达到《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及时验收。三、项目名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报材料:1、计委所下计划2、规划许可证办事程序: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40元/平方米服务标准:工作日上午随到随办四、项目名称:人防工程拆除报废申报材料:1、人防工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2、工程所在县(市、区)人防办审核意见3、工程图纸审批程序:市政务大厅大厅窗口人员审核1天现场勘查1天主任批准1天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人防工程报废标准进行收费服务承诺:有充分报废理由,有关资料齐全,区人防办审核意见明确,及时办理。五、项目名称:人防通信警报安装、拆除、迁移、报废申报材料:1、申请书2、警报相关资料并实施方案3、县(市、区)人防办审核意见审批程序:市政务大厅大厅窗口人员审核1天现场勘查1天主任批准1天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服务承诺:市人防办接到区人防办的签署意见后,进行现场勘验,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加快审批时间。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发布日期:2010年7月27日|浏览次数0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指南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人防质监站)接受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式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项目。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本行政区域内人防质监站或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文件进行报监。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表1、表1-1、表1-2),2.省或市人防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准文件(1份)。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4.当由外地监理单位监理或外地施工单位施工时,应分别提交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明。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1份)。6.经审查批准的平时、战时人防工程建筑平面施工图1份。7.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审核1.人防质监站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太原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表3)。2.对资料有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监站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表2),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3.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4.对提供各类证书原件的,人防质监站将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核对、验证后退回报监单位。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一)确定质量监督员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后,人防质监站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二)制定“质量监督方案”1.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设计文件,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类型、规模、结构特点、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要求,制定“质量监督方案”。2.“质量监督方案”应将结构工程、孔口防护工程、防水工程和其他涉及防护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项、分部工程和平战转换措施列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要求、监督方法和检查标准。3.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方案”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质监站各存一份。(三)质量监督交底及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人防质监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程序如下:1.人防质监站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到场。(1)人防质监站介绍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2)宣读“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提出监督要求。(3)听取工程参建各方意见。2.审查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组织
本文标题: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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