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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计算规则一、建筑密度计算: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一)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墙水平面积计算。(二)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篷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层、三层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六)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七)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一)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2—(二)亭、独立烟囱、烟道、水塔等构筑物不计算。(三)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二、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一)一般情况下,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二)层高超出常规指标的建筑:1.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0米(2.8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跃层式住宅等当起居室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2.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层高大于等于4.8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8米(3.6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等于9.4米(3.6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3.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5.1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3—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0倍计入容积率;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0倍计入容积率。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汽车4S店和因建筑设计规范及使用功能要求需加大层高、单一空间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如超市、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三)地下、半地下空间以室外地坪最低点为基准,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最低点不超过1.5米时,且不用于经营性使用的(用于经营性使用的停车场、库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最低点大于1.5米的,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见附图2.1)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不同时,建筑物地下、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1.5米的部分,按照外墙对应的小于或者等于16米进深的部分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其大于16米进深的部分,除用作车库和设备用房并有实墙与其他功能用房完全隔断的,应当纳入容积率计算。(见附图2.2-2.5)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结合地形,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4—以不合理堆土形成掩埋的建筑空间,不视为地下、半地下空间。(见附图2.6)(四)阳台有关规定1.计算有阳台建筑的容积率指标时,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阳台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外缘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大于2.4米。2.房屋主体结构内标注阳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参照主体结构内阳台,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20%。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4.阳台底板至上盖垂直高度在两个自然层(含两个自然层)以下的不封闭阳台,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否则,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在两个自然层以上时,并在底板至上盖的垂直空间内无水平镂空楼板、连接横梁、挂墙等结构体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计算一半建筑面积。—5—(五)建筑设置天井时,天井周边廊道(包括过道、走廊、挑廊、檐廊等)的面积计算应按照以下方式执行:1.两侧均为围护设施或相对建筑物外侧部分为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两侧均为围护结构、或相对建筑物外侧部分为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六)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七)地下车库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八)除建筑入口雨棚外,建筑附属结构(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8米,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九)架空层、设备层1.满足以下条件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净高3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数。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2.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6—层,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十)工业类、仓储类、文化体育类、教育类等建筑暂不按本办法计算容积率。(十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应注明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并分别注明每一栋建筑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十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同时废止。附图2.1:—7—附图2.2:附图2.3:—8—附图2.4:附图2.5:—9—附图2.6:三、建筑间距计算(一)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二)建筑后退基地边界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四、建筑高度计算(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4.1所示。—10—(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4.1所示。(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四)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4.2所示,确定建筑高度。(五)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4.3)。(六)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11—附图4.1附图4.2附图4.3—12——13—
本文标题:2计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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