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总则 1.1为科学编制天门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天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参照“1+8”武汉城市圈《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城市规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适用于天门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建设规划管理。本市其它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都应符合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1天门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2.2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另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5年,与天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2.3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资质等级编制的城市规划成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呈报和审批。 2.4在天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城市规划成果,必须按下列程序报送,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4.1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会意见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4.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方案在技术评审会通过,并按技术评审意见认真修改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3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4.4专项工程规划。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4.5修建性详细规划。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上的规划以及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和商业开发项目的规划方案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会通过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占地面积在3公顷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业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5在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工程规划、详细规划的正式成果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与指导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认可后方可调整,并重新按法定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审批。调整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方案。 3.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3.1城市分区与建设用地分类 3.1.1天门市城市用地分类,按土地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3.1.2可根据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用地(E)。 3.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3.2.1天门市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BGJ137-90)附录三的附表一和附表二的格式。 3.2.2建设用地安排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改变后能与环境相适应,应由业主申请,重新编制规划并按程序审批之后方可安排用地。 3.3建设用地红线图 3.3.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附建设用地红线图。 3.3.2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所必须的现状图,由业主聘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部门测绘,且必须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 3.3.3建设用地红线图所依据的现状地形图比例不得小于1:1000,图上根据需要应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拟建设用地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水系、文物、市政公用设施保护范围等。地形图测绘范围必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拟建设用地四周边线外延一定距离。 4.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1建筑间距与高度控制 4.1.1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埋设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4.1.2本规定所列建筑间距为居住建筑间距。 4.1.3居住建筑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4.1.4中心城区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古城堤街、河山支渠、东湖路、西湖路围合的区域为老城区,其它地段为新城区。 4.1.5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南面建筑高度的0.9倍;新城区内不少于南面建筑高度的1.1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老城区内不少于10米,新城区内不少于12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6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老城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新城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不宜小于13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1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的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在老城区、新城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1.6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上述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1.7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规定第4.2.5条规定确定;与其北、东、西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4.1.5条的规定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4.1.8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轴线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四)建筑山墙若开有卧室窗,则按建筑纵墙计算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1.9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平均距离计算。非平行布置的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应不少于标准间距的0.7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非平行布置建筑之间的角度超过600的,则按建筑纵墙面对山墙面的规定计算建筑间距。 4.1.10在文物保护建筑四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4.1.11平屋顶建筑物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标高计算至女儿墙顶,屋顶如有面积大于标准层面积10%的附属建筑物,则算至附属建筑屋顶高度;坡屋顶建筑物高度,当坡度小于等于350时,算至檐口;大于35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主要朝向轴线或平行道路中心线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主朝向轴线或垂直于道路中心线的算至山墙斜坡中点高度。 4.1.12在国家气象站四周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间距和高度应符合《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4.2建筑物退让 4.2.1沿相邻地块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湖沟渠及电力线路走廊保护范围界线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洪、交通安全、城区“四线”管制规定,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及其它相关规范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2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相邻地块边界建设的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界线起计算后退距离。相邻建筑等高的,各自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所规定的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不等高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各退够规定距离;等高与非等高相邻建筑后退距离总合不得少于消防间距要求。 (二)相邻各类公共绿地新建各类建筑,其最小离界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高度6米以下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 2.高度6米至20米以下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6米; 3.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9米。 4.2.3临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改建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扩、改建建筑位于已编制并经法定程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覆盖范围内的,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详细规划规定执行。 (二)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城市总体规划规定执行。但最小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后退10-15米; 2.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居住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后退3-5米; 3.临城市主、次干路两侧新建多、低层底层为商贸、服务用房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5米;临城市支路新建此类建筑的,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3米; 4.新建影剧院、游娱乐设施、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其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5米并按规范要求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在老城区内后退道路红线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减让幅度不得大于20%; 5.临城市主、次、支路修建围墙,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临主、次、支路后退道路红线均不少于2米,且应形式美观,通透;不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其地上地下构件均不得超过用地界线。 4.2.4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7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5米(自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下同) (二)临城市支路交叉口、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外,多、低层建筑不得少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3米。 4.2.5沿河湖沟渠两侧新建建筑后退河湖沟渠规划蓝线控制范围边界线
本文标题:天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7268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