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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1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商丘市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促进商丘市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商丘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商丘市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进行建设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第三条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商丘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市辖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都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本管理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商丘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八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各项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规定要求,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科学地确定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3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条城市规划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商丘市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商丘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镇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各项专业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地段(交通出入口、车站、广场、滨河绿地、风景旅游等)的详细规划应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规划区范围、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对外交通、道路结构等重4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二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按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十三条新区开发应统一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分期实施,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级、小区级规模和指标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旧区改建应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扩大绿地面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注重建筑景观,疏散扰民工业,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对危房、棚户、设施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和渍水严重的地区应重点进行综合整治,需集中成片拆除的,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部分建筑质量低劣、设施短缺的地区应进行逐步调整改建,使各项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对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文物古迹和5风景名胜进行严格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内一切新建、翻建、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准时,必须附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地段地形图、选址意见书6及其附图;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的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对其地块、数量、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照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规划条件及附图。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城市用地的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和发布。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7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权属证件,否则所办土地权属证件无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土地证件,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条在规划区内,需临时用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用途、位置、界限和使用期限,应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临时用地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期满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确需改变其使用性质和规划技术指标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第十七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8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沙、石、土,以及弃土、堆放废渣和垃圾,围填水面活动,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他有关部门方可批准进行。第二十四条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应严格控制其使用强度,各项用地及经济技术指标应以国家现行规范为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持书面申请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及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9有效资料后,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二)根据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后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动工又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在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单位或个人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动。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必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或定线)后,方可开始施工。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申请10规划验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对于竣工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件。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应在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前拆除,不得出租、转让。临时建设工程期满或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第三十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雕塑小品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设置户外广告牌、宣传牌的应符合城市形象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和消防、交通安全,其设置地点、规格、形式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章市政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涵以及各类杆线、管线等市政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做到超前规划、设计与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计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11统筹规划。第三十四条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批准的建设计划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三)建设单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工程设计图和其它需要报送的资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上述有效资料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建道路、桥梁上的各项管线工程(包括横跨道路预埋管线),应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道路建设同步建设。对于新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第三十六条城市道路的座标、标高以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
本文标题:商丘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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