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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保山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意见》(保发〔2013〕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保山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心城市范围包括《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3—2030)》划定的中心城市1050平方公里规划控制区范围;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指《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3—2030)》划定的6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东至青阳、南至云瑞、西至小栗园、北至青莲);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指《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3—2030)》划定的工贸园区50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保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五条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片区规划、风貌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城市设计及乡镇(街道)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片区规划、风貌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城市设计等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托管区域范围内的各项规划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局备案。第六条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乡镇(街道)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隆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规划局备案。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镇、特色小镇、试点示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实施。第七条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布点规划,由隆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初审,报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列入国家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隆阳区人民政府初审,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实施。第八条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空间规划、风貌控制、城市道路交通、通讯、电力、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燃气、绿化、亮化、防洪、户外广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防灾减灾、住房保障、专业市场、城镇特色、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能及管理职责明确编制主体,各编制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规划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审批。第十条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重要项目(含广场、公园、公共设施、绿地等)规划方案经市规划局组织审查,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程序审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托管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托管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后报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审批。第十一条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依法公开规划有关信息,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二条在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由市规划局负责在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已经转征的国有土地上进行选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建议书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用地单位按程序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地后,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出让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规划局申请出具征地红线图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完成土地征转报批手续;具备出让条件后,国土资源部门再向市规划局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完成出让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由用地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按照“工业入园、产业入园”要求,新建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园区选址建设,老城区的工业企业5年内逐步向工业园区转移。市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制定老城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转移实施计划,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产业转移遗留问题。第十五条在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经征询意见、论证、公示后审批。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市规划局完成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变更批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按照证载用途使用土地,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性质及建设用途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提出变更申请,市规划局按照规划要求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公益性项目应按照该片区控规要则合理确定用地及建设规模。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提出用地规模;市规划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规划控制意见、规划设计条件、用地红线图,严控用地规模。第十八条老城区实施街区改造要承接城市上位规划控制要求(土地属性、功能业态、指标规模、风貌形态等),在明确各街区区域范围、功能定位、产业导向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实施由市政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街区)整体开发建设。实施单位应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街区规划控制意见,统筹规划老城区开发片区的用地,合理整合老城区零星建设用地用于教育设施、社区医疗、社区办公、公共活动场所、城市环卫、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统筹布局、资源共享、规模集聚的原则,实施市、区行政办公区项目的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规划安排单个单位或零星私人建房建设用地。以居住为主的地块开发面积不得小于30亩,并应按街区实施集中统一开发。第二十条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对中心城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零星建设用地进行清查、清理,相关部门一律不准审批个人零星建房、小地块零星出让或开发。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收储闲置零星建设用地。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凡在中心城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方案须由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局审核审批。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区及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依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审,报市规划局审核审批。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托管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保山工贸园区管委会审核审批。第二十二条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查审批:(一)属于公共建筑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对土地权属内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建设单位依据审批文件提交具备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编制的经济技术指标审核书面报告,根据审批内容制作街区建筑实物及数据模型报市规划局再次审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土地权属内(新区用地须大于30亩,老城区改造项目须符合街区规划控制意见)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市容等情况下进行临时建设的项目,由建设业主(土地权属人或租用人)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非住宅类的临时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临时规划许可(临时建设为钢、木、网架等结构,使用期限为2年),到期或城市规划控制需要时临时建筑即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要延长使用期限的,须重新申请审批。(四)中心城市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原有建筑外立面整体装修及亮化的,建设业主根据城市规划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装修亮化),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一律不允许个人零星建房。对历史遗留的D级危房,不在城市近期改造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控制街区范围内,经鉴定属实的,经过审批后方可按原址原规模(层数、建筑面积)进行翻建。业主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和翻建设计方案,经四邻、社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报市规划局核准,发出翻建通知书(确定翻建地点、规模、内容),不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完工后根据通知书内容进行验收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在城市近期改造街区、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控制街区范围内的房屋一律不允许翻建,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统一安置,纳入街区改造统筹回迁安置或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土地由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收储。第二十三条在中心城区和保山工贸园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分别按下列程序审查审批:(一)新建市政道路由实施单位按照城市规划控制(城市总规、片区控规和各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统筹整条道路线性、断面、高程、综合管网、公交站台、交通设施、绿化、亮化等内容,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升级改造市政道路由实施单位按照建设计划,统筹各种管线和设施,编制整条道路的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根据上位规划控制要求提出整条道路的线性、断面、高程、综合管网、公交站台、交通设施、绿化、亮化等控制内容,并对升级改造路段内的建设内容进行明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新建电力、电信、燃气、给水、中水、排水管网纳入市政道路综合管廊规划设计方案统一审查审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红线宽度50米及以上的城市主道路的管线按综合管廊建设,其他城市次干道及支路管线按缆线沟建设。升级改造电力、电信、燃气、给水、中水、排水管网,由各管线单位按照片区控规、专项规划及市政道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控制要求,组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交市规划局进行审查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市政道路项目涉及到市政管线衔接的,由建设单位向管线管理单位进行申请,由管线管理单位提交管线衔接设计
本文标题:保山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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