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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黑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业经1997年7月4日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尹志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黑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的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照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的县、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规划的行政措施和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四)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协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城市建设档案、城市雕塑、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七)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建筑、密度、高度、日照间距、容积率等技术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风景名胜旅游区、水源保护区、重要交通设施和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构筑物。(二)城市道路、过境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涵、地下通路、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建设。(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道及城市水源地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电设施、广播电视线路、微波通道、通讯线路及附属设施建设。(四)城市河湖水系整治、水利工程、防洪工程、水文标志建设。(五)城市抗震、防震、消防、人防、公共园林绿地、雕塑工程建设。(六)集贸市场、商服网点、测量标志、交通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七)各种临时建设。(八)其他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建设。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一)县(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核发规划批件。(二)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如选址在所辖县(市)的,在核发规划批件前,应征得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三)省计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批件。(四)中直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负责规划管理。(五)国家审批的大中型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批件,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局可以授权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对上一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核发相应的规划批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或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检查证上岗,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Page]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十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以及城市地上、地下的空间结构布局,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实施的步骤和措施。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高度和居民区月照间距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根据开发建设的具体要求,可分别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远景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中期规划期限为10年,近期规划一般为5年。第十一条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领人展政府编制。第十二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论证。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根据需要划定学校、文化体育场地,加强城市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和有历史纪念意义,地方特色的建筑物、街(区)。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第十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堪查测量及水文、气象、防震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向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并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各项专业规划。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市和所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部门备案。市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所辖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发区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请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因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城市开发使规划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做出修改规划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上级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向审批机关提出技术鉴定报告。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一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以及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等进行局部调整时,应事先征求原批准机关意见,并将调整意见用书面材料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自有建设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应接受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指导。各单位自有建设区的详细规划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副本,应当由编制单位负责进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组织实施,不能因领导成员变动而随意变更。第三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节约用地、合理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田和蔬菜基地的原则。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要以城市规划的功能分区为依据。[Page]市、县(市)计划部门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时,应征求同级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规划建议。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排放方式和排放量。(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3、建设项目选址具备的自然条件。4、建设项目与城市交还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5、建设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基础设施、公共生活服务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6、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三)建设项目达地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均应当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1、建设项目的有效计划批准文件;2、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绘制的包括建设用地在内的地形图;3、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申请进行审查,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提出总平面设计的规划要求。(三)城市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建设用地的总平面设计图纸,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用地性质、范围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改变。单位及个人需要调整土地使用范围及性质时,必须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不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或少征多用,早征晚用。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包括五荒处理,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受让方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能办理用地手续。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调整规划用地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涉及补偿的,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侵占园林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高压线走廊、校园、文化体育场地、市场、风景名胜区、城市河道防洪区以及预留的防空、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石、挖沙、取土、弃土、打井、堆放垃圾、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应当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证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的临时用地3个月内未使用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Page]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占用已批准的临时用地时,使用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及时交回临时用地,国家不予安置和补偿。第四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广场、铁路、桥梁、架空杆线、市政管线,地下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城市主干道两侧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以及重要的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视同建设工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单位建设工程审批程序是:(一)建设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提出工程建设申请时应提交:1、批准的计划投资文件;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申请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有关证件;4、建设工程位置总平面图及有关图纸。(二)建设申请的审查。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申请后,应当对建设申请进行下列审查:1、确定申请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布
本文标题:《黑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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