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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贯标ISO >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大同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辖各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和人文景点以及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重要区域,可以结合城市设计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古城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建设用地性质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标准执行,原有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用地性质根据实际功能按新标准归类。第2.1.2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和比例,经批准后执行。表2.1.2各类建设项目兼容性表注:1.△为兼容比例不超过1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20%,▲为兼容比例不超过40%,×为禁止兼容。2.兼容比例指建筑规模所占比例。3.兼容用地可独立建设。4.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5.兼容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主体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6.公用设施营业网点(B4)用地中加油加气站(B41)用地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后方可被其他用地兼容。7.根据规划需要,各类用地均可无条件兼容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8.建设项目可多种兼容,其兼容总比例不能超过40%,且单项兼容比例须满足本表规定。第二节建筑容量规划控制指标第2.2.1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的依据。第2.2.2条单元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依据表2.2.2的规定执行。表2.2.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注:1.表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3.特殊地区的规划指标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第2.2.3条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根据用地规模的级别按表2.2.3规定执行。城市重要控制节点等规划确定的区域,其地块控规具体控制指标可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在不超过单元控规总容量的基础上,经论证予以调控。表2.2.3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注:1.表中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2.对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工业仓储等用地的控制指标,应执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的规定;第2.2.4条改(扩)建的建设活动,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性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其原规划地块的总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性指标,但其扩建、加层破坏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品质的也不得建设。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城市建设活动原则上限制零星开发建设。建设用地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城市道路划分用地,成片统一开发,用地内的街坊道路划入建设用地范围;2.改造地块范围内,不留死角;3.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在本宗用地内应完善区域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4.公开出让的土地,每宗居住用地的规模不得超过20ha。第2.3.2条城市建设用地应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服务中心。第2.3.3条居住区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应结合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单元控规用地的主导属性和功能,并适应区域发展需求。新建居住项目内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按照表2.3.3执行。表2.3.3居住项目公共设施项目配套表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2.●为公益性配套的项目;○为可市场化经营的项目。3.公共厕所应设置对社会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第2.3.4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按表2.3.4的规定执行。居住项目沿街底商门前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50%;商业及人流较大的项目地面停车位不宜低于应配建标准的20%。表2.3.4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注:1.室外停车场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占地面积为25.0㎡,每辆自行车占地面积为1.5㎡;地下停车库每当量小汽车停车建筑面积为35.0㎡,每辆自行车建筑面积为1.8㎡。2.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本表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第2.3.5条商业繁华地区、大型超市、会展中心、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道,并宜结合停车设施设置出租汽车候车专用场。(原4.0.10)第2.3.6条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应按照表2.3.6规定的建筑面积设置附属式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并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1.须在临街面设置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或通道。2.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凡临街用地长度超过60m时,面向每条道路均须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表2.3.6附属式公厕配建指标第2.3.7条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符合表2.3.7条的规定。居住用地内的集中绿地其地下空间被利用时,平均覆土深度不得小于2m。表2.3.7建设项目绿地率规划指标表第2.3.8条在大中型商店、酒店、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会议中心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临多条城市道路时,每个主要出入口前均须设置广场。2.沿同一侧道路的广场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3%控制规模,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5m,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00㎡。3.广场延伸至建筑内时,其净空高度≥5m。4.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计入广场面积。第2.3.9条建设用地临30m以上道路,临街用地长度超过150m时,临街敞开度不小于20%。敞开的用地可以作为绿地、停车场和第2.3.8条规定的广场,用地面积均可参与本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平衡。第2.3.10条向社会有效开放且超过配建标准的各类空间场所可获得建筑面积奖励。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奖励建筑面积可按实际面积×地块核定容积率计算,奖励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沿城市道路的地面实际使用面积大于300㎡(不计建筑退让红线距离);2.提供必要的交流、娱乐、休闲设施以及绿色生态环境;3.相对独立有一定围合但不封闭;4.永久性地交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第四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要求第2.4.1条建设用地应进行竖向规划设计。竖向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地形、交通、排水、防洪、防潮、景观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同坡度的土地。第2.4.2条竖向规划设计应统一使用渤海高程系统。第2.4.3条建设用地编制竖向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用地性质的要求相符,服从相邻城市道路和交叉路口规划控制要求。2.建设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未规划设计时,应先编制周边规划路网方案作为建设用地和城市道路设计的依据。3.位于边山边沟的建设用地应根据相应的防洪专项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地块,确定地块规划高程。4.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高程高出0.2m以上。第2.4.4条建设用地适用坡度应按表2.4.3的规定执行:表2.4.3建设用地适用坡度表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第3.1.1条本规定将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古城区域)是指北至平城街;南至北都街;东至御河西路;西至魏都大道所围合的地域。二类地区是指御河以西一类地区以外的区域。三类地区是指御河以东的区域。第3.1.2条一类地区的建筑间距应按照第1.0.3条规定执行。二、三类地区范围内,凡新建建筑影响周边已有住宅建筑采光的,建筑间距一律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第3.1.3条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建筑内部间距控制,应以南侧建筑高度及建筑方位角度作为计算的基本依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3.1.3-1的规定执行。且须满足下列规定:(1)不论地区和方位角大小,4-6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6m,三层以下住宅建筑不得小于8m;(2)位于南侧六层以下(含六层)条式建筑长度超过60m时,建筑间距系数在原计算系数上增加0.1,长度每增加10m,系数再增加0.05,直至上限1.67;(3)4—6层点式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与面宽比大于1)的东西两侧间距不得小于16m;南北两侧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为18m。表3.1.3-1多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注:L为建筑间距;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b为山墙宽度;L1为最窄处间距。2.侧向间距应按表3.1.3-2规定执行。表3.1.3-2多层住宅侧向间距控制表第3.1.4条南侧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以日照分析为依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向间距应按表3.1.4规定执行。表3.1.4七层以上(含七层)住宅正向间距控制表注:H为建筑高度,A为建筑长度。2.七层以上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少于13m;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侧向有居室窗户的,最小距离为16m。第3.1.5条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3.1.5规定执行。其中规范有日照要求的,应以日照分析为依据,须同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表3.1.5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控制表注:H为较高建筑物高度。第3.1.6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表3.1.6规定执行。表3.1.6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表第3.1.7条日照分析计算时涉及的建筑物包括下列三类:1.拟建建筑物是指报规划的拟建建筑物。2.被遮挡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位于拟建建筑物东北向、西北向,并且与拟建建筑物邻近的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3.相邻建筑物是指拟建建筑物正南向、东南向、西南向第一排现状或已批的建筑物。第3.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项目的东侧、西侧临城市道路、绿化带,且道路红线、绿线宽度与本宗用地拟建建筑退距之和大于50m,则道路或绿化带另一侧的建筑不列入分析范围。2.山墙上开窗的住宅建筑,如同一套住宅内已有一个以上的居住空间,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时,则山墙窗口不列入分析范围;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则应有两个满足相应的日照要求,山墙窗口可不列入分析范围。3.如现状建筑为东西朝向,则须确定居住空间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不列入分析范围。第3.1.9条日照分析结果的评定应用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测算结果,与建后的日照测算结果加以对比,评定改变与不改变。下列情况应评定为不改变:1.建后日照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应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的,应评定为不改变。2.拟建建筑物建前的现有日照时长为0小时的,应评定为不改变。3.现有日照时长虽不是0小时的但不满足相应规定,拟建建筑物建后的日照时长减少在3分钟以内的,评定为不改变。第二节建筑退让第3.2.1条邻用地界线的建筑物,其退地界距离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及表3.2.1要求控制。1.最小退距按表3.2.1要求。2.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站等有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建(构)筑物,应本着节约用地及合理利用周边地块的原则控制退距,其安全防护距离宜留在本单位用地界线范围内;3.若用地界线为非规则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时,则依据本章第一节建筑间距来确定建筑位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分摊退地界距离,且不得小于6m。表3.2.1建筑物退让地界最小距离控制表注:C为建筑退地界距离;L为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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