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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通知各用水单位:为加强我市的节约用水管理,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水型器具是指节水型设备、器具及房屋卫生洁具、配件等。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11年年底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型器具,否则其下一年度的计划(定额)用水量将由市节水办消减10%予以考核。三、节水型器具的施工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节水办根据有关规范对安装的用水器具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视为总体工程合格,供水部门方可供水。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用水器具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仍安装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当追究责任者的责任,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责任的,由责任方赔偿房屋产权单位全部更换费用和相关的经济损失。六、禁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七、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房屋管理单位和个人应按产权归属,及时保养和维修各自的节水器具,保证节水器具的正常使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八、对在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103号令《城市房屋便器水箱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特此通知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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