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1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惩戒是教师和学校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教育方式。第三条实施惩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的自尊心、承受力,适时、适度、适机地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避免因惩戒产生对立和怨恨情绪,增强惩戒质效。第四条实施惩戒应当遵循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惩戒,惩戒语言、方式、效果应统一。第五条实施惩戒以服务教育、促进学生个人的发展和素养2的全面提升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第六条实施惩戒应当排除个人情绪、喜好、学生成绩等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第二章惩戒行为第七条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一)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二)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三)打架和斗殴。(四)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五)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六)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3(七)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第八条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一)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二)迟到、旷课或逃学。(三)考试作弊。(四)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五)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第九条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级班规等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章惩戒方式第十条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方式(一)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4教育。(二)背诵。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三)体育。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四)劳动。承担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五)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六)隔离。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七)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八)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5(九)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第十一条由学校学生行为惩戒委员会实施惩戒的方式(一)家长陪读。通知家长到校履行监护职责。(二)全校通报。将违规学生的违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学校将惩戒决定以通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三)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违规行为非常严重时的惩戒方式。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四)休学治疗。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医学治疗的,责令家长申请休学治疗。第四章惩戒程序第十二条班主任实施的惩戒方式和惩戒行为可以依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应当通过班级民主决定并经家长书面同意。6第十三条学校设立训诫室。由相关心理咨询和具有教育管理经验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对违规学生进行训诫,引导学生认识错误,改正行为。第十四条成立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对于需要作出惩戒决定的学生行为,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处理流程及时进行认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第十五条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十六条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学生,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可以决定建议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7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第五章申诉制度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第十九条学生对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8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情形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第二十条撤销由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作出惩戒决定的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等签字后经政教处研究决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通过学校大会、班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途径广泛宣传科学惩戒,引导师生及家长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方法等内容,提高师生及家长对惩戒教育的9知晓率和认同度,理性地审视、评价和对待惩戒教育。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惩戒教育专项监督小组,公布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常态化巡查,并将巡查结果纳入每学期教师绩效考核。第二十三条建立违法惩戒究责机制。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惩戒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10持、保障和监督教师、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根据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中小学校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实施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18374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