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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咨询培训 > (完整版)《三大诉讼法比较(2019刑诉版)》
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向下转移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反诉条件无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3、自诉:2至15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无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2、不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情形:(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不适用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无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删除);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其他。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提交答辩状10日收到之日起15日内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不是近亲属的,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法律规定的是监护人、亲友)。一审审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选民资格案除外A: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经最高院批准;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作出判决的期限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简易程序:2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2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送达判决书时间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上诉期限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同行诉法)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上诉主体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2、诉讼代表人;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上诉限制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二审审限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1、2个月;2、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3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二审范围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二审审判原则应当对原审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限制。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外。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2、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判决判决裁判当事人提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规定再审审限按一审程序审理的,3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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