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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中公、检、监、法管辖竞合的处理第三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合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管辖权竞合并案处理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合一、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竞合•1、理解:•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2、知识点回顾--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三类案件•3、处理方式•(1)对于第一类自诉案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2)对于第二或第三类自诉案件•提起公诉,并案侦查•不提起公诉,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理解--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一类自诉案件是只能提起自诉,第二、三类自诉案件原则上可以提起公诉,但在某种情形下转变为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三类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不含职务侵占)。•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公诉转自诉案件二、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生管辖权竞合•1、理解•2、处理方式•应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为什么不能法院直接进行管辖?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没有公诉人、自诉人起诉法院不能审判。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管辖权竞合•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理解:•第一款•其他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第二款•检察对象涉嫌的犯罪行为,既有属于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又有属于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监察委员会应当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侦查,但一般以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怎么理解“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优先管辖权公职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并案处理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的情形:•(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关联犯罪)•注意:•A是可以而非应当•B在其职责范围内,超出职责不可并案•C并案的四种情形
本文标题:立案侦查中的管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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