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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LOGO第九章劳动监察制度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一、劳动监察的概念及属性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的总称。劳动监察具有以下几点属性(P248)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综合性:即监察的行业广泛,范围广,内容多。5、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二、劳动监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1)性质不同: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仲裁机构处于中立地位;劳动监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监察机构与被监察者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的约束力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既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应当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原则,如提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利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劳动监察处理决定则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8)受理案件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60天,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两年。(9)权限范围不同。劳动监察主体对违反劳动法的监察相对人则有一定的处罚权,但对被监察事项无调解权;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有调解权,但无处罚权。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10)目的不同。劳动仲裁直接以处理劳动争议为目的;劳动监察直接以查处、纠正被监察主体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督促被监察主体遵守劳动法为目的。2、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的区别(P248)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检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在实现监督检查过程中,相互配合,起着互为补充的作用。劳动监察与一般劳动监督检查主要区别: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1)主体不同。劳动监察是依法成立的专门机构,进行劳动监察是它的专门职责,其主体具有专门性;一般劳动监督并非是专门机构,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2)职权范围不同。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范围是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的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当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现象时,有处罚权;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而一般劳动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现象,要进行处罚,必须通过劳动监察机构行使处罚权,工会等群众团体只有监督权,无处罚权。(3)范围不同。劳动监察是全面的劳动监督,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主要包括了各项劳动制度和劳动法规。不论是哪一种劳动关系,也不论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都可以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而一般劳动监督检查,仅限于对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监督。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4)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是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劳动监督,劳动监察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其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监察决定具有国家指令性文件的法律效力。而一般劳动监督检查的权限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劳动行政部门中各职能机构的监督权限,是分工形成的,至于工会等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与劳动监察的监督不是一个层次上的监督。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劳动监察和行政监察的区别行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其行政职责的情况依法进行的监督,与劳动监察相比,都具有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二者不同点为:(1)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行政监察职能部门。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2)监察对象不同。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及其他行政相对人的遵守劳动法的活动。(3)权限有差异。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相对人有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劳动监察机关对监察相对人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分建议权。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4)救济途径不同。行政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可申诉、复审、复核,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劳动监察相对人不服监察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三、劳动监察的意义1、劳动监察是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2、劳动监察是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有力保证;3、劳动监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预防违法行为;4、劳动监察能够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一节劳动监察制度概述一、劳动监察主体劳动监察的主体是指劳动监察的机构及其人员。1、劳动监察机构:在国外亦称“劳工检查机构”,是经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督的专门机构。在我国,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都设置综合性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以外各项劳动监察工作。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部和省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还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行业或矿山集中的地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分别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监察员:国外称“劳工检查员”或“劳工检查官”,是执行劳动监察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在我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第七条“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四)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劳动监察员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对经考核合格者换发新证,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备案。劳动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按照有关公务员培训规定办理。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二、劳动监察的内容是指劳动监察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监督监察被监察主体实施《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法》第74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第二节劳动监察制度的基本内容三、劳动监察客体即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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