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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体合同制度篇一: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集体合同规定》已于XX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一)劳动纪律;(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一)裁员的方案;(二)裁员的程序;(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二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二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365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第二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篇二:企业集体合同企业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合同。第二条本合同公司与公司工会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社团法人代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双方依据本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共谋企业的发展。工会代表公司职工的利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促进公司发展。公司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取得工会合作。公司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或有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第四条本合同有限期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企业与职工本人所订立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第二章企业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职工,并在本合同的规范内,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严禁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六条公司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会通报。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工作日之前订立。第七条企业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第八条公司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第九条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企业与职工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除了个人原因和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擅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三期”满为止。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公司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公司制定具体实施变法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于实行记件工资的职工,在工资总量控制下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记件报酬标准。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职工及其所在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十五条一次性延长时间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公司工会的同意。第十六条公司执行政府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订本企业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七条公司遵循“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及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工资分配体系,并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八条工会可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增减变化幅度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向公司提出年度的工资要求。第十九条公司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公司在确定新招收工人工资的过程中,应听取工会意见。第二十一条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二十二条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任何分配环节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违纪职工进行罚款,扣罚后剩余部分不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五章保险与福利第二十四条公司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办好职工食堂、医疗、托幼、单宿、浴室及文体活动阵地,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不断改善职工个人福利。第二十五条公司工会参与公司各项重大福利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第二十六条公司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职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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