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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壹】基本概述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认罚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2.从宽包括两种:(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累的诉讼程序。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6.特别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前款规定的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岀处理。小结:法定不诉、酌定不诉、存疑不诉,均需检察长决定。7.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0至15日。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不符合速裁程序的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至1个月零15天。【贰】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关注的促进犯罪者的认罪悔罪与教育改造,实现预防再犯的刑罚目的。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但基于未成年人年龄尚小和发育未健全的情况,其适用又存在一些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1.原则上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应当有法代、辩护人均在场,未成年人及其法代、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没有异议且愿意签署具结书的,应当签署具结书。2.如果其法代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但未成年人本人同意认罪认罚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对其同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3.与成年人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常适用速裁程序不同,鉴于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采取集中审理和集中宣判的方式,不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庭教育,难以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也不适用速裁程序。【叁】值班律师1.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1)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2)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检察院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3.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值班律师除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外,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值班律师仍然不具有辩护人身份。【肆】检察院对认罪认罚的审查1.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有无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而违背意愿认罪认罚;(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时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是否正常;(3)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公安机关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听取意见;(5)起诉意见书中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6)犯罪嫌疑人是否真诚悔罪,是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2.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可以重新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结书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等内容,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2.三类特殊情形下,不签署具结书,但认罪认罚的情形下,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1)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3)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因“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的原因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换言之,若不是“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不认罪认罚,拒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会影响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1.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提出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1)区分其他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2)量刑建议提出方式:既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1)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2)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柒】被害人谅解对从宽的影响1.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2.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3.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社会调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拟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量刑建议,可以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玖】认罪认罚反悔后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依照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1.撤销酌定不起诉,重做法定不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2.维持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对酌定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3.撤销不起诉,再提起公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文标题: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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