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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馬禮儀聖事部《救贖聖事》訓令RedemptionisSacramentum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台灣地區主教團禮儀委員會香港教區禮儀委員會合譯2目錄引言3第一章神聖禮儀的管理6第二章基督平信徒在感恩慶典中的參與10第三章正確舉行彌撒13第四章領聖體(共融禮)18第五章其他與感恩祭有關的事物22第六章保存至聖聖體及彌撒外的聖體敬禮25第七章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28第八章補救方法32結論35註釋363引言1.在至聖感恩祭中,慈母教會以堅貞的信德明認這救贖的聖事,[1]欣然地接納,恭敬地慶祝及崇拜,藉此宣告基督耶穌的死亡,明認祂的復活,直到祂光榮地來臨時,[2]以勝利的主及統治者、永遠司祭和宇宙君王的身分,向那無限尊威的全能聖父獻上真理與生命的王國。[3]2.在歷史中,教會以其崇高的權力、審慎的關注,在大公會議和宗座文件中,對至聖感恩祭的教義作出闡釋:感恩祭包含教會的整個精神財富,亦即基督自己:祂是我們的逾越節羔羊,[4]因此是整個信徒生活的泉源和巔峰,[5]它自教會源起之時即有著決定性的影響。[6]最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其《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中,因應教會的現況,重申了這教義中極為重要的幾點。[7]為促使教會今日特別在舉行神聖禮儀時,仍能恰如其分地關注這個如此偉大的奧蹟,教宗特地敦囑本禮儀聖事部,[8]會同信理部一起撰寫這份訓令,詳述某些與感恩(聖體)聖事有關的紀律問題。因此,本訓令內所論述的事項,必須與上述《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連貫地誦讀與理解。但本訓令並無意羅列一切與至聖感恩祭有關的規範,僅欲重申以前已陳述過並已確立、且目前仍有效的規則,藉此加深對這些禮儀規範的理解,[9]並且指示一些有助闡釋和補充前者的禮規,並向主教、司鐸、執事,以至向所有基督平信徒加以說明,好使眾人各按其職,各盡所能付諸實踐。3.本訓令所論述的規範,應視作屬於羅馬禮儀模式之禮儀事宜,而在適當的變通後(mutatismutandis)也適於拉丁教會內其他依法獲得承認的禮儀模式。4.「當然,大公會議所開始實施的禮儀改革,也大大有助於信友更有意識、更積極、更有效果地參與聖祭」。[10]可惜,「也有一些陰暗面」。[11]為此我們不能對流弊保持緘默:它們有些頗為嚴重,違反禮儀和聖事的本質,與教會的傳承和權威背道而馳,且經常在某些教會環境中危及禮儀慶典。有些地方,在禮儀規範上的流弊幾乎已習以為常,這顯然是不可容許的,並應當停止。5.教會當局頒佈的規範,必須表裡、思言行為一致地予以遵守。只在外表拘守規範,顯然與神聖禮儀的本質相違,因為在禮儀中,主基督願意聚集祂的教會,使教會與祂成為「一心一體」。[12]為此緣故,外表的行動,應受到信德與愛德的啟發,好能與基督、與他人彼此結合,並激發我們關愛貧困者、受苦者。此外,禮儀中的話語和禮節,也是基督心意的忠實表達,是在世紀更迭中逐漸形成的,4教我們具有與基督一樣的思想:[13]只要我們的思念與禮儀中的話語相符,便能舉心向主。本訓令所論述的一切,正是要我們的心思念慮,一如禮儀的話語和禮節所表達的,與基督的思念相符一致。6.事實上,此等流弊「使人對這奇妙聖事的健全信仰,以及天主教教義變得模糊」。[14]如此它們也妨礙信友「以某種方式重新體驗厄瑪烏兩位門徒的經歷:『他們的眼睛開了,這纔認出耶穌來』」。[15]面對天主永恆的大能和神性,[16]以及祂以特殊方式於感恩聖事中所彰顯的仁慈光輝,所有信友都應懷有且表達出對天主尊威的敬意,這尊威是在祂唯一聖子的救世苦難中完全彰顯出來的。[17]7.這些流弊多次是源自一種錯誤的自由觀念。可是天主在基督內賜與我們的自由,並非那種虛假的自由,致令我們為所欲為,而是那讓我們作合宜和正當之事的自由。[18]這不僅是針對那些直接來自天主的規誡而言,而且恰當地考慮到各規條的本質,對教會所頒佈的法律也是如此。因此,人人必須符合教會合法當局所訂定的規定而行。8.其次,令人極為憂心的是,「有些合一運動的措施,儘管出自善意,有時卻任由感恩祭以違反教會藉以表達信仰之禮規的方式舉行。然而,感恩祭「是一項如此偉大的恩賜,致不能任其意義變得模糊,並受到輕視」。為此,宜修正及以更確切的方式界定某些要素,俾能在此領域中,使「感恩聖祭繼續散發這光輝奧蹟的所有光芒」。[19]9.最後,這些流弊往往是出於無知:人之所以抗拒某些事物,多是因為不認識它們的深義和歷史淵源。其實,是在聖經本身的啟發與推動下產生那些「禮儀禱詞、祈禱文和詩歌…。動作和象徵也由其中取得其意義」。[20]至於「禮儀為了表示無形的天主事理所用的那些有形記號,也是由基督或教會所選定的」。[21]最後,按東、西方每個禮儀傳統所舉行的神聖慶典,在結構和形式上,都與普世教會的作法相符,那承自從未間斷的宗徒傳統的作法也是如此,[22]教會應忠實並謹慎地將之傳給未來世代。這一切都很明智地藉禮規加以保存和衛護。10.對於基督所定立的,教會無權干預,它構成禮儀不能改變的成分。[23]假若中斷了聖事與其建立者基督之間的連繫,假如不把它們與教會源始事件相連,[24]對信友並無任何俾益,反會使他們嚴重地受到損害。事實上,神聖禮儀與教義的原則是緊密相連的,[25]因此,採用未經批准的經文和禮節,其結果只會削弱或失去祈禱律(lexorandi)與信仰律(lexcredendi)之間的必要連繫。[26]11.感恩祭奧蹟是如此偉大,「任何人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得漠視它的神聖性及普世性」。[27]相反的,誰若依從一己的喜好而漠視之──即使是司鐸──都會損5害那原應竭力維護的羅馬禮儀的基本統一性。[28]這種作法絕對不能答覆今日人們對生活的天主的渴求。同樣地,這種做法全然與真正的牧靈關懷,或與正確的禮儀革新無關,反而剝奪那屬於信友的家業與遺產。因為任意行事,無助於真實的革新,[29]反而嚴重損害信友舉行禮儀的合理權利,因為禮儀是教會按其傳統和紀律,以表達自己的生活。此外,它們還把歪曲及不諧和的因素帶進感恩慶典中,然而這慶典的本質卻是在以卓越的方式,奧妙地表達和實現與天主生命的共融,及天主子民的合一。[30]這些作法在天主子民中造成教義上的模糊、困惑和不良榜樣,而且幾乎無可避免地引起強烈的反對。這在今日因「俗化」潮流令基督信仰生活倍加困難的時代裡,使許多信友感到困惑和沮喪。[31]12.然而所有基督信徒皆有權自一個真正的禮儀中受惠,它尤其是指按照教會所願意和制訂的方式舉行的彌撒聖祭,即完全遵照教會訓導當局的教導,禮書中的規定和其他教律、法規。同樣,天主教信友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絲毫不走樣的彌撒聖祭,要完全符合教會訓導當局的教導。最後,天主教信友團體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感恩聖祭時,應盡力彰顯出來是真正合一的聖事,排除各種可能令教會分裂和出現分黨分派的缺失和舉動。[32]13.本訓令內所列的一切法規和提示,依照不同的方式都與教會的使命有關,因為教會有責任督促人們正確與合宜地舉行這偉大的奧蹟。本訓令的最後一章將討論各法規的不同等級,藉此,這些單一的法規便與教會法之最高規範相連繫,它是對拯救人靈的關懷。[33]6第一章神聖禮儀的管理14.「神聖禮儀的管理,只屬於教會權力之下:就是屬於宗座,及依法律規定,屬於主教權下」。[34]15.羅馬教宗為「基督的代表、普世教會在現世的牧者,由於此職務,他在普世教會內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且得經常自由行使之」,[35]特別是藉著與眾牧者和信友的互相溝通而行使此權。16.「聖座的權力是,規劃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儀書,審查各語言的譯本,並督促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尤其是那些舉行彌撒聖祭的規則。」[36]17.禮儀聖事部「專責一切聖座權力內有關神聖禮儀、尤其對聖事的監管和促進事宜,惟須尊重涉及信理部管轄的範圍。禮儀聖事部促進及確保聖事的紀律,尤其關於聖事的有效及合法舉行」。最後,禮儀聖事部也「細心監守,務必禮儀規定正確地予以遵守,防止流弊,或流弊發生時予以消除」。[37]在這方面,遵循整個教會的傳統,特別關注彌撒聖祭的舉行,以及對至聖聖體的敬禮,甚至在彌撒之外。18.信友有權利要求教會當局全面和有效律地管理神聖禮儀,絕不讓它淪為「某人的私有財產,它既不屬於舉行聖祭禮儀的主祭者,也不是參禮會眾的財產」。[38]1.教區主教是教民的大司祭[19-25]19.教區主教身為天主奧蹟的主要分施者,在委託給他的個別教會中,是其禮儀生活的管理人、推行人和保管人。[39]「主教因享有聖秩聖事的圓滿,是『最高司祭職的聖寵的分施者』,[40]在主教自己或令他人所奉獻的感恩祭中,尤為如此:[41]教會藉此聖祭能繼續生存與成長」。[42]20.的確,每次當教會舉行彌撒聖祭時,尤其在主教座堂裡,當「天主的全體子民,完整地,主動地(…)參與同一感恩禮、同一祈禱」,並有司鐸團、執事和輔禮人員一起「圍繞著主教主禮的同一祭台」,教會就顯得彰明較著。[43]此外,「每次合法地舉行感恩祭都受主教的監督,是他負責向尊威的天主奉獻基督宗教的敬禮,並按照主的規誡及教會的法律,以及他本人為其教區所定的規矩,管理這些7敬禮的實行」。[44]21.「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45]但主教該留意,不要剝奪禮書內的法規所准予的自由,即禮儀之舉行可因應神聖場所或信友團體或牧民情況,而作明智的調適,好使整個聖禮能確實適合人們的理解。[46]22.主教治理託付給他的地方教會,[47]有責任予以管理、督導、激勵,有時甚至要譴責,[48]這是他藉主教祝聖禮而接受並應履行的神聖職務,[49]為能在真理及聖德內建樹教民。[50]他應闡釋禮節和禮儀經文的真義,促進司鐸、執事和信友的禮儀精神,[51]好能使他們主動和有效地參與感恩聖祭。[52]同時亦要確保教會整體,即在教區中、在國家中及全世界,都能增進一心一德,且在愛德上精誠團結的精神。[53]23.「信友們要隨從主教,就像教會隨從耶穌基督、耶穌基督隨從天父一樣,好使一切趨向合一,而增加天主的光榮」。[54]所有人士──包括獻身生活會、使徒生活團、各種善會或教會運動的成員等──在有關禮儀事上,除依法所取得的權利外,都應隸屬教區主教權下。[55]為此,教區主教有權利和責任關注禮儀,監督及訪視並視察其轄區內的聖堂和小堂,也包括信友常去的那些由上述團體的成員所設置、或管理的聖堂或小堂在內。[56]24.至於信友方面,他們有權利要求教區主教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尤其是有關聖言之職務、聖事及聖儀之舉行、崇敬天主和聖人敬禮等方面。[57]25.主教為「推動其教區內的禮儀、聖樂和聖藝」所成立的各委員會、諮議會,應按照主教的意願和指令行事,並要獲得他的授權和認可,好能合宜地履行己職,[58]以確保主教對其教區的有效治理。主教長久以來就迫切需要,不斷地查驗這些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任何與禮儀相關的活動,看看它們的運作是否仍行之有效,[59]又要細心考慮它們在組織和運作上,有什麼應該更正或改善之處,[60]好使它們得到新的活力。必須謹記,這方面的專家的人選應是那些公教信仰穩固,並對神學和文化素有研究的人士。2.主教團[26-28]26.上述的一切也適用於由主教團按梵二要求而成立的禮儀委員會,[61]它們的成員應當是主教,其身分要與那些協助他們的專家有所區別。若主教團成員的人數不足,難以由成員當中成立一個禮儀委員會時,則應任命一個諮議會或專家小8組,其主席總應是一位主教,他們盡力完成自己的使命,但要避免使用「禮儀委員會」的名稱。27.宗座於一九七○年已宣佈停止一切與舉行彌撒聖祭有關的試驗,[62]並於一九八八年再次重申這項指令。[63]因此,個別主教與主教團均無權准許對彌撒禮儀經文及其他載明於禮書上的事項進行實驗。日後為進行此類試驗,必須先取得禮儀聖事部的准許,此准許必須是書面的,並且是由主教團所提出的要求。今後,沒有重大理由時,此等要求一概不予批准。有關禮儀本位化的工作,則應嚴格及完全遵守這方面特定的規則。[64]28.由主教團依法為本區訂立的一切禮儀規定,均須獲得禮儀聖事部的認可,否則便無任何約束力。[65]3.司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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