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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题目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学生姓名冉涌霞学号1251201209071入学时间2012春专业法学指导教师何黎明试点单位万州电大重庆广播电视大学2014年04月20日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材料目录1.指导任务书……………………………………………………………(1)2.指导记录表……………………………………………………………(2)3.写作提纲………………………………………………………………(3)4.论文提要………………………………………………………………(4)5.论文正文………………………………………………………………(5)6.参考文献………………………………………………………………(15)7.指导教师情况及评语…………………………………………………(16)8.答辩记录表……………………………………………………………(17)9.审查意见………………………………………………………………(18)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书毕业论文题目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学生姓名冉涌霞专业法学指导教师何黎明职称毕业论文研究的内容及要求:本文旨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指导下,采用因果分析的思路,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阐释,着重从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员工保护、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视角,结合我国企业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现状,加以分析,探究其发生的主要原因。毕业论文写作进度计划:1、期限: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2、具体进度安排:时间完成内容2014年2月20日收集资料,定题目2014年3月9日完成第一稿2014年3月19日完成第二稿2014年4月20日完成第三稿4写作题纲一、概述(一)农民工的由来与特征(二)现阶段农民工的弱势特征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现状(一)被克扣和拖欠工资严重(二)强制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普遍(三)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五)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六)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较普遍(二)政府职能缺失,法制建设滞后,劳动保障执法力度不足(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四)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较弱四、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对策(一)完善企业组织管理,保护农民工权益(二)强化政府职责,保护农民工权益(三)创新社会责任认证和审计,保护农民工权益5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问题会愈加突出。从主体地位看,在中国,农民工既有作为城镇劳动者的一般性,又有它的特殊性。而现有法律机制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农民工权益受损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着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民工就业权因户籍制度、劳动力二元市场、歧视农民工就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存在缺陷等而不平等,影响了农民、农村、城市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目前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就业权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化就业权中政府责任,使农民工平等就业权落到实处。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劳动权益6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一、概述(一)农民工的由来与特征农民工的涌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独特社会现象,也是其他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所未曾出现和存在过的特殊群体。何谓农民工?首先,他们来自于农村,户口仍在农村,按现行的户籍制度他们仍然被认定为农民。其次,虽然他们的社会身份是农民,但他们已经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从事非农活动,包括在广大企业从事生产制造活动以及商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现行农民工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此类都在本乡或本村的乡镇企业里或附近的工厂、商店、机关等地方就业,是居住住在本地家里“早出晚归”的农民工。另一类是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他们统称为进入城镇的外来打工者。农民工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他们已从农民中分离出来,较大程度地融入了城市社会,正在向工人阶级转化,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二)现阶段农民工的弱势特征从理论层面来讲,农民工作为当代社会平等的劳动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切实的保护,但是农民工特殊的身份和边缘化的社会地位使其成为社会与企业中的弱势群体,具有下述弱势特征。一是认知的特殊化。在我国典型的社会结构影响下,城市与农村长期隔绝,使得农民工形成了与城市人完全不同的心理、思维、人格和价值取向等特点,他们的认知既不同于原来的农村人,也不同于城市人。他们有着强烈的归属于城市的情绪,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都具有相对的积极性和模仿性,但他们在城市中普遍受到歧视甚至排斥,因而会引起内心强烈的不满和反叛,有时甚至产生反城市倾向。多数农民工郁十自身能力和社会现实环境,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长远设想。二是群体的边缘性。由十农村与城市文化特征、生活方式的不同,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因政府管理力度不够、城市人的歧视以及农民工自身素质等原因,使得农民工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居民。他们虽离开传统农业,但又未被城市完全接纳和感化。农民工的这种无归属性使他们难以融人城市生活,成为边缘性人群。他们不能正常享受城市的教育、就业、住房和医疗福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资源,也正是这种边缘性,导致了农民工心理和行为方面的特殊性。三是社会关系亲缘化。在传统文化熏陶下,人们特别注重以家庭为纽带的亲缘和地缘关系,这种观念在农村中相当明显。农民进城后处十社会相对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必然会寻求保护和寻找归属,这种自发的愿望使得他们热衷十求亲友、找同乡。这类人际关系的建立,既不受农村原居住地管制,也不受城市规范约束,但可以使他们从中来获得一种生存依靠和精神安慰。7四是高度的流动性。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十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意义重大,但是,农民工群体的流动却过十频繁。农民工既在城市之间频繁流动,又在同一城市从一种职业转到另一种职业,从一个单位流动到另一个单位。农民工虽然已进城务工,但他们的“根”仍在农村,维系他们感情的仍然是他们的家乡和亲人,于是就形成了春节回乡潮,促成了我国城市每年一道注目景观。另外,由十农民工主要是靠出卖体力获得收入,而简单劳动存在着很大的可替代性,企业在选择工人时的随意性很强,可以经常更换工人。这一系列因素都构成了农民工高度的流动性。二、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现状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产物,也是一个正在向工人阶级过渡的新产业群体。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农民工群体自产生以来一直处十城市管理的边缘、游离、失范状态,忍受着难以融入城市的痛苦,忍受着不公平待遇的煎熬,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一)被克扣和拖欠工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最近几年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一个话题,在建筑行业这一现象非常普遍。每逢年关临近,全国各级政府都采取许多办法来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然而拖欠事件却依然在发生,此起彼伏,沸沸扬扬。从2004年春节前夕,温家宝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一事开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序幕。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论从法律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极其恶劣的行为,其结果也十分严重。农民工辛苦的血汗换不来微薄的报酬,这不仅伤害了农民工及其家人,还极易引起怠工、罢工等现象,还会引发一些暴力犯罪事件,对社会安定埋下深深的隐患。在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高度重视下,虽然也采取了一系列强力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但拖欠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仍然严重。(二)强制加班加点,超时工作普遍农民工普遍从事城镇企业工人不愿从事的工作,劳动强度非常大,劳动时间也很长,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据最新调查表明,在建筑业中,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大约是10至12个小时,深圳多数工厂的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以上,每天平均工时在11小时左右,均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少农民工靠标准劳动时间获得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靠加班加点。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三)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偏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城镇职工收入也有较快增长,但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长。以农民工人数较多的广东省为例,农民工的工资近十几年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份报告显示,最近12年来,珠江二角洲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增长了68元。这说明农民工未能很好分享企业效益增长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较低,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工资标准较低。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调查,西部地区一些企业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月平均为500元左右。8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如珠江二角洲地区,农民工月平均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长江二角洲地区略高一些,大约在700-800元之间,但大部分企业均未为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金。由十工作时间较长,若按小时计算,许多企业农民工的小时工资还不到3元。二是同岗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由十身份不同,其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相差很大,最高相差五倍,明显压低了农民工应有工资水平。(四)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整个情况来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许多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五)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人身安全和健康无保障农民工在大多数企业都从事体力劳动,大多从事重、脏、苦、累、险的工种,如施工作业、井下采掘、化工有毒有害、环卫清洁等岗位,劳动强度大、劳保条件差。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在有毒有害岗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又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致使农民工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较高,经常面临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危险。(六)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农民工则不享受任何保险待遇,完全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农民工在城市无论奉献了多少年,终归是农民,难十真正融入城市。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和个体企业,有的不让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的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有的避重就轻就只买一种保险。综上所述,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十分严重,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农民工权益保护机制,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当前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存在的深层次矛后紧密相关联的。从社会大环境角度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成为劳动力供给的主要来源时,劳动力市场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供过十求的局面,使得农民工在就业市场上处十先天性的弱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十分艰难。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在用工行为上的不规范和追求超额利润的情况下,引发了大量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具体探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歧视农民工的观念较普遍9从理论和法律上讲,农民也是社会成员中的一员,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一样,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
本文标题: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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