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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张文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张文:是的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审判长。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新:没有关系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小新:这倒没有。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辩护人:我的当事人在半年前就开始受到了被害人的欺负,而你是在两个星期前才掉来,换言之,你是否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被害人对我的当事人的侮辱行为呢?小新:我工作很认真的。但有可能真的没有注意到。辩护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现在举出一份书证。《对马涛的伤害报告》这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是及其严重的,是永久性和不可逆转的,反映出被告人严重的犯罪性质。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张文:听清楚了,我真的不知道会是这样,我向马涛深深的道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有。从这份报告我只能看出被害人的伤比较严重。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继续举证。公诉人:下面请让我举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在上面清楚的记录被告人对袭击被害人这事情供认不讳,其中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是这样说道,当办案民警问,人是你打的吗?张文回答是,办案民警又问,你为什么要打他,张文回道,我就要打他,我还要杀他。办案民警再问,你知道这个的后果吗?张文回道,知道,大不了是枪毙?根据这份笔录,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对于马涛的残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公诉人刚才宣读书证是否听清?有无意见?张文:听清楚了,有意见,我的辩护人为我辩解。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辩护人:有。我的当事人在做这份笔录时意识不清,这不是我的当事人真实意思
本文标题: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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