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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1、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2、实施机关名称:白银市工商局3、具体承办机构名称:经检分局4、一般程序案件查办程序:(1)案件来源;(2)立案;(3)调查取证;(4)核审;(5)告知;(6)决定;(7)执行。案件的来源主要有: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有关当事人的交代;群众检举、申诉、控告等。案源立案具体承办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分管局长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应当依法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核审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建议书,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规科进行书面核审。法规科核审案件应当对所有移送材料进行登记,并制作案件核审笔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处罚不当的案件,退回办案人员补证或修改;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单位按有关规定移送;对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的签注核审意见,退回案卷,由办案人员将整个案卷及法规科的核审意见报分管局长批准。办案人员将案卷材料及《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分管局长批准,分管局长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市工商局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打印,并在7日内采取法定送达方式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归档办案人员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装卷顺序将所有案卷材料装订成卷,并移交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决定送达批准告知调查取证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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