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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庄中学校本培训——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学时:1—4学时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08:00——12:00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三、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五、教育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八、教育与社会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三)教育条件保障学习内容:教师职业道德及其基本特点培训学时:1—4学时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14:00——18:00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这个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2、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对教师工作的动力功能、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功能、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和对教师自身修养的引导功能。3、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方法一、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二、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三、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四、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学习内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培训学时:1—4学时培训时间:2016年12月10日08:00——12:00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学习内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法律关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培训学时:1—4学时培训时间:2016年12月10日14:00——18:00培训形式:集中培训参加人员:全体教师一、《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待遇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一)教师资格制度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1)国籍。(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二)教师任用制度《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三)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1、教师的考核。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2、教师的奖励。四、《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2)教师津贴(3)教师补助3、教师的申诉权利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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