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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样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投标样品评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丰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其他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样品的项目。第三条样品的制作、运输等相关费用由样品提供人承担。第四条投标样品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五条样品提交及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需提交投标样品的,采购人应事先提出,并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递交时间地点、评审标准等要求。但采购人样品不得具有影响公平竞争的唯一性、排他性指标。(二)如采购人提供参考样品的,应在标书发售前送达中心指定地点,并在样品上标记以下信息并加盖采购人公章以供投标人参照对比。1、(填写项目名称)采购人封样;2、样品名称;3、出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三)投标前,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规定样品标准、时间地点来递交样品,但提交的样品不得含有投标单位名称、标志以及能暗示出投标单位的文字和图案。(四)投标时,投标样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到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提交样品,中心将不予接收。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进行随机抽取编号。样品的接收登记、评审、封样全程录音录像。(五)评审时,评委须按采购文件规定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如评审不通过的,评委应在评审表上说明原因及理由。(六)样品封样及退还:1、中标人的投标样品由项目经办人在评标结束后,当场封样,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封样时,将填好的《中标投样品封存表》(见附件1)在采购人、监督员、中标人见证下由业务经办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并在骑缝处用记号笔签各见证人的姓名。2、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由采购人自行取回;未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由投标人自行取回。在评审结果宣布后,如未中标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的,也可在评标结束后当日取回。3、样品取回时,样品取回人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逾期未取回的,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超过一定时间不取回的,可由中心自行处理。第六条中标人的投标样品封样后,由采购人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损坏、擅自更换样品和篡改标识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承担。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中标投样品封存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备注:本封存表填好后,在采购人、监督员、中标人见证下由业务经办人粘贴在投标样品上,并在骑缝处用记号笔签各见证人的姓名。年月日投标人:评审结论:其它说明:采购人签字:评委专家签字:监督员签字: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样品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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