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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WSZ字〔〕号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我局正在侦查案,因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从年月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元。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年Y月R日本决定书已收到。被取保候审人年月日此联附卷
本文标题:取保候审决定、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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