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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2、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除固定动火区以外)3、职责3.1厂区机修车间为固定动火区;3.2安环部负责动火证的审核,审批二级动火证;3.3一级动火证需由副总审批;特级动火证需总经理审批;3.4指定监火人及动火人需对安全动火负责。4、工作程序4.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4.2按动火作业的危险程度,动火作业分为三个级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二级危险动火作业。a)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b)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c)二级危险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必须一直在现场,一级危险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科须参与一些安全措施的落实。4.3动火证由动火部门申请,填写动火证后逐级审批,二级动火由安全管理科批准,一级危险动火作业须报副总经理批准,特殊危险动火作业须报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4.4动火证上应明确动火负责人、动火执行人、有效期、动火地点、位置、设备名称、动火内容、动火方式、监火人、安全措施及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人。4.5动火负责人由动火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担任,动火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检查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签字认可。4.6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管理科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操作班长呈现“动火证”。4.7“动火证”只能在审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内使用有效,每次审批的动火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特殊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期满工程未完,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4.8“动火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证”。4.9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地点在班负责人担任或由动火负责人指定,监火人必须对动火区域的工艺危险性熟悉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具有一定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汇报。4.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制定,动火地点负责人安排措施实施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签字认可。4.1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有毒等物料的管口道、容器、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堵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或检查确认后方可动火。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取样要有代表性,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4.12进入设备内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动火管理制度》。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动火。4.13动火作业完毕监护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30分钟后方可离开。4.14《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动火程序4.14.1《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由所需动火部门根据《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空项,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动火现场的危险性,必须认真、仔细分析制定防范措施,也可和安全管理科共同商定。4.14.2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设备内等部位动火时,动火前必须由质量部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如实填写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4.14.3根据动火登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安全管理科在审批前必须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然后进行审批,如发现措施不到位,不得审批。4.14.4动火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监火,监火人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知所需动火部位存在的危险性,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并在动火证上签字。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和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让动火人停止动火,并及时报告动火负责人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处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4.14.5动火人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并在动火证上签字。动火人动火前必须核对动火证上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及时向动火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科汇报。5、动火作业防火要求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5.1.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6.0规定执行。5.1.3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5.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5.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15%。5.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7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5.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5.1.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2.2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保卫处兼职消防队员到现场监护。5.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生产安全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本文标题: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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