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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X有限公司2020年度安全管理处罚规定一、安全管理专业1.公司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处罚煤矿1000元,分管副矿长1000元,分管副总程师500元。2.监管部门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处罚煤矿2000元,分管副矿长1000元,分管副总程师500元。3.各类技术资料和各类防突钻孔、抽放钻孔、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1000元,分管副总工程师500元。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突水、火灾、爆炸等重大灾害的预兆时未立即撤除人员,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五职”矿长各1000元。二、采掘专业1.无《规程》、《措施》作业,处罚煤矿1000元,分管副矿长、分管副总程师各处罚500元。2.空顶作业,处罚当班带班矿长、该队队长各500元。3.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当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4.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当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5.工作面停风或瓦斯超限未立即撤人或超限作业;无风或2微风作业,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当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6.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以上的安全出口,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各处罚1000元。7.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生产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500元。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四条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班带矿长500元。9.实施钻眼作业时,采用干式打眼的,处罚当班跟班矿长500元。三、机电运输专业1.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未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罚煤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不能及时整改的,加倍罚款;2.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要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3.供电系统漏电保护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工程师各500元,不能及时整改的,加倍罚款;4.供电系统过流保护整定不合理限期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35.停送电作业无安全措施,不执行停送电制度(包括:停电作业没有闭锁停电开关、没有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工作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执行不好、带电作业等)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6.电气设备失爆,处罚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处罚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7.主提升钢丝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损坏或磨损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不立即停止使用或整改的,加倍罚款;8.斜巷提升“一坡三挡”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不能及时整改的,加倍罚款;9.主提升、架空乘人装置各种安全保护不能正常的,限期整改不能按时整改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各500元;10.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11.爬矿车、蹬钩头、坐皮带、坐溜子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12.井下使用明火作业时没有编制专门措施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事人500元,属于屡禁不止的,加倍罚款。四、“一通三防”专业41.矿总工程师每月未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无记录可查,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500元。2.主要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或规定断面,影响通风、行人及运输,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3.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能满足《作业规程》通风设计要求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4.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就开启局部通风机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5.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6.出现无风、微风的巷道,长度大于6.0m的巷道采用扩散通风,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7.密闭施工前未拆除风水管路、轨道和电缆,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工程师500元。8.因未探明地质情况,导致误穿、误揭煤层,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总工程师1000元,通防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各500元。9.揭穿突出煤层前未编制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各500元。510.突出煤层施工过程中防突措施不到位或未按批准进尺进行采掘作业的,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生产副矿长、生产副总工程师各500元,。11.瓦检员无证上岗、脱岗、漏检、假检,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通防副总工程师500元。12.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或井下出现瓦斯积聚,处罚煤矿10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1000元、通防副总工程师500元。13.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下井,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各500元。14.未按要求安设各类传感器,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总工程师500元。15.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进行调校,处罚煤矿2000元。16.发生爆破物品丢失,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长1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1000元。17.电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输,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500元。18.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拒爆、残爆,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班带班矿长500元。19.爆破后,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时间要求,而提前进入工作面检查,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当班带班矿长各500元。620.井下爆破工作由未持有爆破作业许可证或无爆破作业许可证的人员担任,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安全副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500元。五、地测防治水专业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各1000元。2.煤矿未按规定设置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机构,未按要求配齐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成立探放水队伍和探放水设备、水害应急救援物资配备不足、未按要求制定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处罚煤矿3000元,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1000元。3.煤矿未按规定落实汛期地质灾害及雨季“三防”工作;每季度地测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不达标的处罚煤矿2000元,总工程师和地测副总各500元。4.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和有其他重大水害事故隐患的对煤矿处罚10000元,对矿长及总工程师各处罚2000元,并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5.查井下现场对老隐患未整改,擅自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处罚煤矿1000元,处罚矿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各500元。6.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处罚煤矿2000元,处罚矿长、总工程师各1000元。77.未提及到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根据参与现场检查人员与煤矿陪同检查人员临时协商统一决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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