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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余强2020.6目录/Contents修订前后主要变化适用范围和原则管理制度企业权责政府职责0203040501固废法修订前后变化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会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01固废法修改历程199520042013201520162020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固废法”进行修订,内容增至91条,2005年4月1日实施。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次修订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会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容增至126条,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内容共有77条。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总体变化:6章---9章;91条---126条;1、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职责2、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3、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的管理4、严惩重罚:单罚制—双罚制,增加了行政拘留;罚款起点/上限提高,2千—2万,10万—100万固废法修订前后变化修订前固废法修订后固废法适用范围和原则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124条)。02适用范围和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2条)。原则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125条)液态部分适用1、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2条)。2、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125条)3、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124条)。排除适用适用范围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第三条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三化”原则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污染担责原则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适用范围和原则0201030506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易燃性I、腐蚀性C、反应性R、毒性T、感染性In。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基本概念04适用范围和原则适用范围和原则废物间的关系图shenghuolajshenghljshenghlj生活垃圾尾矿尾渣(建筑垃圾)(城镇污泥)其他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适用优先级: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按照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不同层级分别比较管理制度031、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第17、18条):第17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18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18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验收审批改为“自行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4.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评价,且完成了“三同时”验收。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六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六大管理制度)2、跨省转移制度(第22、82条)“依申请”行政审批:第22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行政备案: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第82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六大管理制度)材料:申请表;方案;运输/处置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跨省转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赣环防字〔2015〕1号)跨省转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行政审批规程(赣环土字〔2018〕22号)申请省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处置利用利用备案许可许可通报接受地省级环境协商同意接受地省级环境协商接受地省级环境同意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六大管理制度)3、信息记录和公开制度(第28、29条):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企业信息公开企业开放设施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开放设施,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信息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六大管理制度)6、区域合作:固体废物第8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危险废物第76条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4、磋商制度:第122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信息化管理:第16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赣闽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框架协议管理制度-固体废物(六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五大管理制度)第36条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36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第39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1、污染防治责任制2、台账制度3、申报登记制度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五大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工业固体废物(五大管理制度)5、排污许可制度“依申请”第39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78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4、清洁生产制度:第38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十四大管理制度)1、标识制度:第77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管理计划备案制度:第78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3、经营许可制度:第80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4、转移联单制度:第82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5、应急预案制度:第85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执法部门应当进行检查。依申请自行处置管理办法豁免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GB18597-2001)M1:1字体为黑体字底色为醒目的橘黄色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粘贴的标签样式(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识别标识申报登记和管理计划申报管理制度-危险废物(十四大管理制度)6、申报登记和台账记录制度:第78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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